大学考勤和请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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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考勤和请假制度(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第三章考勤管理第三条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

2、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四条关于旷工的处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

3、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第四章请假程序第五条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第五章请假类别及规定第六条事假相关规定(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

4、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第七条关于病假(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

5、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6、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第八条关于产育假(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7、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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