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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的十大亮点2007年11月8日作者:梁硕南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nelson出处:本文已被浏览1909次国人关注,世人瞩目,几经修改,几经审议的《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第六十五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立法史上继1994年《劳动法》之后又一个闪闪发光的里程碑。《劳动合同法》历经一审、二审、三审、四审的不断修正完善,现在正式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相比,已经是一部相对平衡劳资双
2、方利益,实用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良法了。尽管《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缺憾,但仍瑕不掩瑜,光芒四射。我们相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劳动合同法》的亮点是主要的,但缺憾也不容忽视。笔者曾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一、二、三、四审稿的多个条款提出过质疑和修改意见,值得欣慰的是,笔者提出过质疑和修改意见的地方,百分之九十都得到了采纳和修正。本文在点评《劳动合同法》亮点的同时,再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缺憾提出质疑和修改意见,但愿今
3、后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和完善。本文对《劳动合同法》的十大亮点进行评析,下一篇对《劳动合同法》的十大缺憾进行评析。在此,笔者特别申明:引用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点评,必须注明作者和出处,违者必究! 亮点一:适用围扩大,使更多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有了法律保障《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
4、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专节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旨在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章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专节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和劳动者的权
5、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也是旨在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梁硕南点评]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者、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有了法律保障,这是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自《劳动法》施行后,出现了一些新的用工主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对这类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维护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
6、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既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也不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这些劳动者与单位发生争议时,既不能根据《公务员法》主相关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利于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以上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围:一是在适用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是单章单节
7、对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明确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亮点二:规章制度、重大事项须劳资双方共决,不能由单位一方说了算。《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8、,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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