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约定与公司章程冲突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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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梅心,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合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2、   上诉人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大道公司”)、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冶”)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合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梅心,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

3、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合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大道公司”)、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冶”)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合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集团”)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联合

4、大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心,上诉人中国五冶的委托代理人吕毅,被上诉人联合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严某某、陈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周某作为联合大道公司的董事长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有关人员发出联合大道公司第四次股东会暨第一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2012年4月16日召开联合大道公司第四次股东会暨第一届第六次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确定;已将需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收集完毕并汇编成册送达各方;董事会主要议程如下:一、审议《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1

5、年度工作总结》,审议《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度工作计划》;二、审议公司2011年度的费用预算,2012年度的费用预算;三、审议项目资金计划、后续资金保障方案;四、审议项目专业分包所涉重要事项的原则安排、后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五、审议公司销售管理制度和销售代理业务招投标文件;六、审议《2011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经营层考核建议》;七、审议许应兴提出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议案;股东会会议主要议程如下:一、审议公司2011年度费用预算;二、审议公司2012年度费用预算。汇编成册的《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

6、司第四次股东会暨第一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资料》作为该通知附件。联合集团及其一方推荐的董事收到上述通知及附件。2012年4月16日,联合大道公司召开第四次股东会暨第一届第六次董事会。联合集团方的股东代表许应兴等4人、推荐董事(或董事代表)王泽华等2人、联合大道公司股东代表陈玉才等4人及推荐的董事周某等3人到会。会议结束之后,联合集团收到第四次股东会暨第一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均为夹杂个别手写字样的打印件)。上述“股东会决议一”的内容为:不批准王某某董事并(及)经营层提交的《联合汽车2011年度费用预算》;股东中国五冶意见:同意以

7、上决议内容(手写字样);股东联合集团意见:空白。以上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51%;不同意的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0%;弃权的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49%。根据联合大道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表决结果有效,即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股东的签名或盖章情况为:陈玉才(手写字样),同时加盖有中国五冶的印章。“股东会决议二”的内容为:批准董事会提交的甘兴友董事提出的《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度费用预算(董事建议稿)》,以及《甘兴友董事对其提交的<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度费用预算

8、(董事建议稿)>补充意见》;其他内容与上述“股东会决议一”一致。   联合集团收到的“董事会决议一”的内容为:鉴于经营层没有实事求是、客观的对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达不到股东要求,并在总结中有推脱责任的表述;因此董事会暂不通过经营层提交的《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1年度工作总结》。以上决议事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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