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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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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约车新政带来的税收命题 网约车新政网约车新政带来的税收命题 网约车新政带来的税收命题 编者按今年11月1日,交通运输部牵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施行。新规明确给予了网约车合法身份,将这类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以转化为网约车运营,兼职的司机也可以是“自由身”,不影响原本职业。新规结束了关于网约车“合法与否”的争论,但其中的有关规定引发了新讨论。以税收为例,“提供发票”“依法纳税”的规定保障了
2、税收公平,同时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命题。 长期以来,网约车在不少城市为解决人们出行难题、促进就业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起到作用,同时因安全、税收等诸多管理难题而备受诟病。如今,从国家法规层面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为方兴未艾的共享经济发展破除管理制度困境,寻求新的思路与出路。与此同时,监管新政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共享经济多以互联网平台为技术支撑,能更加高效地实现双方供需对接,但与传统经济模式并没有本质区别,应该履行纳税义务。然而由于共享经济具有信息化、虚拟化和隐匿化等特点,对其征税的难度较大,甚至造成了不征税的假象。 本次网约车新政,从两个方面为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提
3、供了较好的范例。一是重申了“税收公平”原则。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这有利于在社会上营造“税收公平”的舆论效应,促进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模式的公平竞争,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二是明确了“信息管税”思路。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这体现了“以票管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为“互联网+税务”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 在本次网约车法规的示范下,
4、将有越来越多的共享经济模式得到承认,但现行税收制度并未跟上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凸显。 一是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从资金流向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交易平台和资源供给方都负有纳税义务,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本身形式的多样性、业务的复杂性,都给纳税主体的确定带来困难。 二是课税对象界限模糊。如联系旅游人士和家有空房出租的房主的服务型网站“空中食宿”,其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提供旅游、租赁服务,其服务和所得性质面临划分困难。 三是税率确定存在争议。以网约车为例,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的税率为6%。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究竟是交通运输业
5、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服务,已经成为争论焦点。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到共享经济的行列,巨大的税源正在形成,上述税收挑战也日益成为共享经济迅猛发展过程中“成长的烦恼”。税务机关有必要以本次网约车新政为契机,结合共享经济的大数据资源,积极研究共享经济的经营特点,进一步明确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服务性质,探索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以新的理念、新的机制为共享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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