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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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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做账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做账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做账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做账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做账 一般而言,税收征管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形式。相比较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采取的一种简化的形式,通常又分为定额和定率二种,定额征收俗称“包税”。由于核定征收对于企业账簿要求较低,因此,许多初创期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偏向选择核定征收,并且不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那么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做账呢?以企业所得税为切入点,将从税法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角度为您解读。 采取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
2、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通常由各省按照不同的的行业确定一个幅度,由基层税务局对企业定出初步意见,逐级上报审核,一经确定年内不变。然而在实际征管中,由此引发的税企争议却也不断,近期华税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例。 T公司成立于xx年,主营业务为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测绘、监理等。因业务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xx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T公司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T公司办理核定征收的相关认定程序,T公司仍以核定征收方式继续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初,税务机关实
3、施税务检查,认为T公司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要求其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T公司认为,由于公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账簿设置不健全,财务核算不清,无法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补缴;同时,企业在以往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并未对核定征收方式提出异议。 1、2016年后,T公司在没有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继续适用核定征收是否合法? 2、企业现有账簿资料能否作为查账征收的依据? 3、深入了解后得知,企业其实一直是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通过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以“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
4、残缺不全,难以查账”为由,获得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审核,这种情况是否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税收是处理国家、企业、个人利益分配的重大问题,有关征税的重大问题通常只有法律才能进行规定。2016修订的《立法法》专设条款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
5、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针对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除了再次明确上述6种法定核定征收的情形外,还补充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所谓“特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再次发文——《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作
6、出界定: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 上市公司;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发文《关于企业所得税核
7、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补充规定, 一、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此外,《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的以下条款还需要重点关注: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
8、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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