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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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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用以建造商品房的土地,在房产开发期间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且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房地产企业开始是直接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建成并销售后,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直接发生转让,而是随着地面建筑物即商品房的销售相应转让给购房者,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和减
2、少的税额该如何把握和计算呢? 网签日期不能作为终止纳税义务的时间 有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售房合同并公布在网上后,就可以认定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给购房者,主张以网签日期作为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 什么是商品房网签呢?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上签约的程序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
3、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网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连预售备案都
4、不能表示房屋和附属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更何况网签呢?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网签时,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在房地产企业名下,房屋既没有交付,产权也没有发生转移。 因此,以网签日期作为房地产企业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从财务核算程序审视房企收入确认时点 按照财务核算的程序,网签乃至后续的预售合同,都只是房地产企业的预售行为。 签订预售合同收取预收货款能不能作销售确认。此时房屋尚未建成,面积没有
5、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 订立正式合同但房屋没有交付能不能作销售确认。此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在购买人验收认可前,存在有退款风险甚至退货风险,故不宜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6、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的收入一般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确认收入: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
7、时间,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应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 在房地产企业能够合法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又何谈房屋产权和附属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呢?更不符合终止房地产企业名下的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法定条件。 终止纳税义务的时间应符合法定条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据此,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同时也表明,当房地产企业不再占用某块土地时,该块土地相应的纳税义务即终止,不再缴纳土地使
8、用税。其商品房对应的土地是否已经不再由房地产企业实际占用,应以以下两个文件为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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