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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会计准则融资租赁问题 偶然之间,通过条分缕析,竟然发现了准则存在一个非常明显的错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十八条认为”初始直接费用应该记入长期应收款”,这是大大的谬误!令人惊讶的是,几乎所有的社会培训机构、高校、学生,此前竟然无人对此提出质疑,对此,川哥不敢苟同! 下面,首先上一笔在租赁期开始日全行业认可的一笔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营业外收入【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或借记
2、营业外支出)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 然而,由衷的说,这笔会计分录的确是错了,长期应收款肯定不应该包含初始直接费用.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在此感谢中国会计视野论坛版主”天涯财务”发布在论坛上的案例. 例题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设备一套,账面原值元,累计折旧0元,账面价值550000元,该设备的公允价值550元,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乙公司发生直接费用20元,甲公司发生直接费用15元,合同约定乙公司每年支付租金200元,资产余值为100元,承租人
3、担保余值是50元,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价值30元,为担保余值20000元.为使得验证简化,不考虑增值税. 注:这里只探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分录,假设行业内的共识是正确的,那么: (1)租赁开始日,假设准则正确,按照准则进行核算. 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200000*3+50000+30000】+15000=695000 借:长期应收款695000 未担保余值2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550000 银行存款15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50000
4、(2)计算实际利率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十三条: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可以得到如下等式: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即:【200000*(P/A,I,3)+50000*(P/F,I,3)+30000*(P/F,I,3)】+20000*(P/F,I,3)=550000+15000 即:200000*(P/A,I,3)+950
5、00*(P/F,I,3)=565000 I=% (3)三年的会计核算(重点关注未确认融资收益的问题) 第1年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200000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60 贷:租赁收入60 第2年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200000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45 贷:租赁收入 第3年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200000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29 贷:租赁收入29 (4)出现了问题 正常说来,
6、三年结束时,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该都已经确认了,然而,诡异的是,上述三笔转掉的未确认融资收益相加,并不等于此前形成的未确认融资收益,也就是说,未确认融资收益并没有在三年内确认完. 此前形成的未确认融资收益=150000 三笔转掉的未确认融资收益=60+45+=135000 点评 形成了150000,但是却只确认了135000,本身就说明有重大问题了.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经过仔细思考,原来,租赁开始日的长期应收款根本就不应该包含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试想,如果长期应收款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那么
7、初始形成的未确认融资收益自然就是135000了,与此后转掉的135000完全一致. 不信,你自己算算就知道了! 因此,川哥认为,长期应收款根本就不应该包含初始直接费用!根源就是:准则自相矛盾!下面,进行一下准则条文的公式推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即:(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
8、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未确认融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十三条: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即: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把两个等式放在一起,可以看到: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