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前后的节税窍门.doc

会计处理前后的节税窍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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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处理前后的节税窍门  会计处理前非正常损失缴税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但是,会计上对此进行不同的处理,可以对增值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

2、%的增值税税率。公司去年年初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的原材料,进项税金万元,由于露天堆放,导致雨淋腐蚀毁坏,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万元。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20万元,贷记原材料20万元。由于企业会计处理时,将全部材料成本金额转入损失,意味着原材料已经全部发生非正常损失,因此,20万元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万元应全部转出不能抵扣。同时,公司将损失的原材料清理销售取得的5万元收入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50000÷×17%=7265,企业为此需

3、要负担的增值税为7265元。  会计处理后可以少缴税  因企业事实上在销售原材料时取得了5万元收入,我们可以据此认为:公司发生的损失并不是全部损失,而是大部分损失。而根据税法规定分析,不得抵扣的应该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应转出这部分损失的进项税金。对于原材料发生部分非正常损失,取得清理收入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税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只要企业会计上不作为全部损失处理,就可以不必转出全部进项税金。  那么,A公司应该转出多少进项税金呢?根据公司实际损失情况,不含税清理收入为:50000÷=4

4、2735,可以认定这部分不作为损失,损失部分金额为157265元。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157265元,贷记原材料157265元。据此,原材料非正常损失部分应转出的进项税为:34000×157265÷200000=26735,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265元。那么,公司50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0÷×17%-7265=0,公司为此需要负担的增值税比全部转出原材料少缴增值税7265元。  由此可见,企业发生损失后取得的原材料清理变价收入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

5、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如果企业存在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  企业全部的会计处理如下: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157265元,贷记原材料157265元;转出部分进项税金转出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26735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6735元;取得清理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50000元,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42735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7265元;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141265元,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14126

6、5元。此非正常损失141265元,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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