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收凭证与税前扣除--证据规则角度看16号公告.doc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收凭证与税前扣除--证据规则角度看16号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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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收凭证与税前扣除--证据规则角度看16号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收凭证与税前扣除--证据规则角度看16号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收凭证与税前扣除--证据规则角度看1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总局公告解读稿进一步解读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2、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是否意味着,相应的成本费用一定不能税前扣除呢?如果是这样,公告倒是解决了长期困扰实际的一个问题。但分析一下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与税前扣除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可以发现,就这个问题公告并没有这么大的突破。  先看一下为什么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进项税额一定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分析上述规定:纳税人要主张进项税额抵扣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主张进项税额抵扣必要的、唯一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而,总局16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若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使用,如购进农产品不得据此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  那为什么取得么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不当然产生相应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的后果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确定的是实际发生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成本费用都是可以

5、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废止后,关于“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一直未有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88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

6、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第114号)第六条“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分析上述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可税前扣除,纳税人对“实际发生”负举证责任,应提供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但对于纳税人举证的证据缺乏法定形式要求;对于应该取得发票的事项,总局一直将“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效力最高的证据看待,但未有将其作为“唯一证据”的的规定。  也即,从现有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对于应该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之举证,只是将“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证据效力高的证据,并未作为“唯一证据”看待。  正

7、因如此,在“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诉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诉讼案”中,一、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第114号)第6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规定对违规取得发票或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作了规定。但并没有排除用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的管

8、理中,发票只是证明成本是否发生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证据”。  因而,总局16号公告发布后,未填写购买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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