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呛”坏杏树惹出赔偿官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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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气“呛”坏杏树惹出赔偿官司  杏树被“呛”不开花,都是废气惹的祸    2007年3月,春光明媚,河南省中牟县八里湾村沿途杏花怒放。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村村民李战涛家经营管理的一片杏林却出现了另外一种景象:一棵棵杏树好像不知道已经是春天,枝干枯瘦发黑,不要说怒放的花朵,连花骨朵都没几个,只有最北边的少数几棵杏树开着寥寥无几的花朵。  这片杏林呈长方形,东西宽42米,南北长63米,占地2601.3平方米,共有147棵杏树,外围还栽有273棵花椒树,都是1997年栽种。李战涛全家对这片杏林已苦心管理10多年,家里10口人全靠这

2、片经济林维持生活。  “去年,杏花开得很茂盛,但工厂一开工,花蕊就都黑了。”李战涛所说的这家工厂,是郑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是2007年初开始投入生产的。而靠近李战涛家杏林的该公司的围墙在公司开工不久就倒塌了。当时正是杏树开花的时候,工厂的废气排放之后,花蕊全部变黑,并粘在了一起。  据李战涛讲,由于机械公司在围墙里面建了一个大池子,用盐酸洗机械,气味特浓,所以飘过来就把果树给熏坏了。当年李战涛的杏林几乎颗粒无收,“往年的杏能拉上几卡车,连地上的杏核捡一捡都有两麻袋,但如今却出现了绝收。”李战涛气愤地说。  杏林被污染后,李战涛也

3、曾多次找到机械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目难以达成一致,所以一直未果。李战涛经过再三考虑,最终决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杏树不结果,经鉴定与污染有关    2007年5月,李战涛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机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气造成严重污染,致使其种植的果树绝收,故要求机械公司赔偿杏树损失37500元,花椒树损失6000元。  为了公正处理本案,2007年9月26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同年9月28日,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两位司法鉴定人来到李战涛的杏林进行现场勘察。 

4、 鉴定人员按照距离工厂的远近把杏树分成三份,距离最近的4行为第一份,中间4行为第二份,最远的5行为第三份。从现场观察计算结果来看,距工厂越近,杏树落叶越早,从而认定这种现象与排气有一定关系。鉴定人员同时认定,在正常情况下,像李战涛这种10年树龄的杏树,处于盛果期,每667平方米平均产量至少为1250公斤。    违规排放废气,企业被判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根据原告李战涛杏林绝收减产情况以及当年杏果的实际价格,判令被告机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843.75元。对于原告主张其花椒树损失6000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5、。  一审判决后,机械公司以其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对李战涛果园里的果树造成损害为由,当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公断。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机械公司位于郑州九龙工业园区的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排放废气的情形。另外,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上诉人李战涛的果园内出现“36株杏树长势中等,111株杏树长势差”的现象,这与上诉人工厂排放的废气有一定关系。上诉人机械公司抗辩其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对被上诉人果园里的果树造成损害,因其上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机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

6、判。    法官详细说法,污染环境应担责    本案具有典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归责原则上。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实施排污行为一方在实施排污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排污行为是否违法,只要其实施了排污行为并因此引起环境污染危害后果的,排污方均应对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较一般侵权案件特殊,此类案件中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方仍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排污行为及对自己有损害后果发生的举证责任,而实施排污行为的一方则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7、由及其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加害人可以据以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或其他正当理由。根据现有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有以下免责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的过错,三是第三人的过错。本案中,被告机械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任何一种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在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数额认定问

8、题上。虽然因环境污染引起农业方面的损失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往往成为法官审判过程中的一大难题,但在本案中,有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权威鉴定结论,所以,法院依照这个结论确定原告的损失额为20843.75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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