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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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6)第六节: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是新名词,条例没解释,我认为就是以前我们所说的“资产的计价”]一、固定资产;(一)什么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

2、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原《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解析:本次没有谈到“低值易耗品”,也就是说:除固定资产外,的工具、器具使用期只不起过12个月,就可以一次计算费用。(二)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

3、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

4、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附:《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土地](7)

5、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2、可采用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3、计提折旧的起止时间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4、残值的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解析: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税发[2003]70号规定: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

6、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国税函[2005]883号: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这次明确为: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5、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

7、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解析:比原规定多了“电子设备,为3年”6、特殊行业的折旧(折耗)年限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二、生物资产(一)什么是生物资产?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二)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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