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舱解体劳工安全规则

船舶清舱解体劳工安全规则

ID:5513021

大小:61.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7-12-16

船舶清舱解体劳工安全规则_第1页
船舶清舱解体劳工安全规则_第2页
船舶清舱解体劳工安全规则_第3页
船舶清舱解体劳工安全规则_第4页
船舶清舱解体劳工安全规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船舶清舱解体劳工安全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船舶清舱解体劳工安全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2-2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船舶清舱解体劳工安全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规则所称油轮系指货舱构造主要用于运用原油及散装液体油类货物之船舶。    第3条     本规则所称化学液体船系指装载危险性或毒性液体物质货物之船舶,或部分装戴散装危险性或毒性液体货物之船舶。    第4条     本规则所称油轮清舱作业(以下简称清舱作业)如左:    一油轮之清洗。    二油气之清除。   

2、 三油泥之清除及下卸。    四油渣之清除及下卸。    第5条     清舱作业就业场所应设办公室、餐厅、浴室、盥洗及左列设备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设备。    一具有水槽、燃油槽及最高使用压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每小时可产生蒸发量七吨以上蒸气之锅炉一座。    二可供四具洗舱机使用之洗舱水加热器一座。    三具有洗舱管及控制阀之洗舱机八具。    四具有容量在二千立方公尺以上,并有安全设备之锥顶形储油槽一座。    五具有容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并有安全设备且可将含油污水导入油分离器之锥顶型含油污水槽二座。    六容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

3、上之油泥收集池一座。    七每日总处理容量在四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油水分离器一座。    八防爆型抽油帮浦及扫舱帮浦各一具。    九防爆型电动马达或气动马达带动之鼓风机二具。    一○自动放流水侦测器一套。    一一防爆型对讲机三部。    一二惰性气体产生器或惰性气槽一具(座)。    一三气动吊重机二具。    一四可燃性气体测定器四具。    一五氧气测定器二具。    一六自给式呼吸器四具及备用空气罐八套。    一七硫化氢及其他毒性气体测定器二具。    一八废燃油槽一座。    一九拦油索、吸油材或其他具备防止油类流窜之设备

4、。    第6条     雇主应于工作场所岸边设置橡胶或绳编防舷碰垫。    第7条     雇主应依左列规定设置上、下船设备:    一设置长度超过甲板、宽度在五十五公分以上、扶手高度在八十公分以上之扶梯。但该清舱船原有舷梯或其他登岸设备,具有适当长度及强度者,不在此限。    二张设安全网。    第8条     雇主对工作场所之通道、出入口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保持畅通。    二以显明标示,标明进出方向。    三设置适掌之采光或照明;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型。    第9条     有发散油气之虞之工作场所,应严禁烟火,并指定适

5、当吸菸场所,且予适当标示。    第10条     雇主对所有进入清舱作业场所之人员,均应使其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工作服。    第11条     雇主对所有落水之虞之场所,应使劳工穿着救生衣,其于舱边或高处作业而有坠落之虞者,应系縳安全带,并于船舷适当位置悬挂系有适当长度救生绳之救生圈。    第12条     雇主应于清舱作业场所备置适当量之呼吸用防护具、防毒面具或其他防护具。    第13条     雇主设于岸上之工作场所应设置适当之通道,并保持地面牢固、平坦、畅通。    第14条     雇主对堆放于岸上工作场所待割切或己割切之钢

6、材,应注意其稳定性,并设警戒标示。    第15条     为便利海上作业人员往来船岸之间,雇主应依左列规定设置上、下船之安全设备。    一利用该船原有之舷梯或其他类似之设备。    二前款设备应具有五十五公分以上之宽度,质料坚硬,构造坚固,其稳度足以防止移动,并保持适当斜度。    三梯之两侧应设栅栏,直达两端,其栅栏高度不得低于八十公分,或设扶绳、扶索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防护设施。    四无舷梯之船舶,应设绳梯;绳梯应有适当长度,其踏板表面应有效防滑,宽度不得小于四十八公分,深不得小于十一.四公分,厚度不得小于二.五公分,踏板间

7、距应在三十.五公分至三十八公分间,并稳定牢系,使踏板能保持水平。    第16条     雇主对解体船甲板上临时切割之洞口或舱口,应设围栏、挡板或以坚固之盖板覆盖。围栏或挡板应高出甲板八十公分。    第17条     雇主对船上工作场所之通道、出入口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保持畅通。    二以显明标示。    三设置适当之采光照明。采用照明者,应使用防爆型。    第18条     雇主对原无通道、舷梯或舱口过小之船上工作场所,应先行切开洞口及装置铁制攀梯,再行施工。    第19条     雇主对进入工作场所之人员,均应使其佩载安

8、全帽及着安全鞋,对切割作业劳工并应使其佩载护目镜及口罩或面罩;搬运作业之劳工并应使其佩载保护用手套。    第20条     雇主对上层甲板或船边担任切割作业之劳工,如无栅栏防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