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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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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目前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宣布我国已经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从实际角度来看,民法立法在体系化与科学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呈现碎片化的状态。在运用过程中无法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有效衔接,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所以为了促进民法立法体系化与科学化的发展,应尽快出台一部民法典,整合民法资源。 1我国民法立法改革的进程 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目前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宣布我国已经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从实际角度来看,民法立法在体系化与科
2、学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呈现碎片化的状态。在运用过程中无法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有效衔接,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所以为了促进民法立法体系化与科学化的发展,应尽快出台一部民法典,整合民法资源。 1我国民法立法改革的进程 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目前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宣布我国已经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从实际角度来看,民法立法在体系化与科学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呈现碎片化的状态。在运用过程中无法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有效衔接,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所以为了促进民
3、法立法体系化与科学化的发展,应尽快出台一部民法典,整合民法资源。 1我国民法立法改革的进程 简要历史回顾 我国民法概念体系和制度体系主要源自于两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在清末的时候,最先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现《民法典》,我国内地民法学的发展也主要是受台湾学者的影响。这一次改革主要是对民法知识体系与制度体系的引入,也从此奠定了我国民法基本的概念体系。许多民法概念和基本法律原则都源于这一次引进,在不断地发展中被逐渐认可。第二次引进则是在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当时在政治氛围的影响下,我国民法改革主要引进了前苏
4、联的法律和法学。当时前苏联的民法体系主要包含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完全排除了个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在本质上来说没有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所以这次的法律引进对我国民法立法的发展影响不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立法也在不断地努力摆脱这种束缚。 1.新中国民法体系形成简况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曾有三次《民法典》的制定,但是前两次都十分简化,而且政治色彩十分浓厚,所以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第三次修订则是在改革开发之后,对于许多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公有制企业改革以及所有权等问题取法有效统一,
5、所以这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也遭遇了巨大的障碍。所以民法立法并没有形成体系化,之后,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等法律规范,对民法的各个领域进行独立的调整,但是这些法律十分繁琐,所以在实际适用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冲突。2002年的民法典文本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没有达到人们对于民法体系化与科学化的期待,受到许多负面评价,但是其也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如提高了对于人格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立法在体系化与科学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立法体系中存在一些计划经济体
6、制因素 从民法自身的法律规范来看,我国民法体系目前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2017年3月份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领域进行了基本划分,从某种程度来说,我国民法体系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在体系内仍存在一些计划经济体制因素。民法从其性质来看是一门私法,重在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自由,但是我国引入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行政法律行为并列,这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一种压制,因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与意思自治无关。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意思自治的范围逐渐扩大,而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
7、念与现行经济体制是大不相符的,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修正,充分保护民法中的意思自治。 2.部分民法基本规则不符合法理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中对于交易规则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如民法中的交付,主要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在交易活动中,也主要是依照这样的规则进行的,拟制交付主要指的就是不动产登记,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和所有权变动的主要方式。而在实际民事活动中,往往存在先订立合同,再履行合同的交易习惯,但是签订合同并不能保证合同必然会得到履行,这也就在民法中形成了债权性质和物权性质的权利。在
8、民法体系中,就需要将这些规则进行区分,减少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从而充分保护交易活动的安全。 2.内部体系比重失衡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的我国民法体系的衔接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某些领域会与原有的民法法律存在重叠,导致民法内部体系比重失衡。而且由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宽泛,没有统一的指导思想,所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十分混乱。侵权责任的立法范围十分广泛,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他领域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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