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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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青羊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表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二)拟订全区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工作。(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五)负责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六)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七)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八)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

2、项。职责边界无表2-1序号1(009187676-B-00100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3、(五)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章程和组织形式,未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放任、纵容未获准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

4、正,没收违法所得,也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不改的,吊销执业许可证。”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羊区司法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6、“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1—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也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不改的,吊销执业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7、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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