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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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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青羊区档案局责任清单表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区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起草全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全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全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馆(室)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三)组织、指导全区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四)制定全区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区档案专业教
2、育和培训工作。(五)负责收集和接收区直机关、街、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六)负责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整理和保管;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开展档案史料编研工作,组织和开展全区档案工作的学术交流活动。(七)承办区委或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表2-1序号1(009187668-A-001000)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出卖、转让特定档案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
3、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
4、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羊区档案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区档案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区档案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区档案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2.审查责任:区档案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查。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区档案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区档案局应当听取申办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决定责任:区档案局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
6、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本局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特殊,经区档案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延期理由。区档案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在相关网站公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区档案局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出卖、转让特定档案与核准内容一致。并将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以便核查。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7、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地信息。”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8、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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