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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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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新药制剂中的杂质Q3B(R2)ICH第四阶段版本2006年6月2日按照ICH进程,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组制定,并已经各药品管理部门协商进入第四阶段,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药品管理机构采纳。1文件起草过程原编码历史日期新编码2005.11Q3B在第二阶段被指导委员会批准并(发布)1995,11,29Q3B接受公开咨询。Q3B1996,11,6Q3B在第四阶段被指导委员会批准,并推荐给ICH三方管理机构采纳。Q3B(R)在第二阶段,文件的首版被指导委员会批1999,10,7Q3B(R1)准,并公开征求意见。Q3B(R)在第四阶段,文
2、件的首版被指导委员会批2003,2,5Q3B(R1)准,并推荐给ICH三方管理机构采纳。目前为第四阶段版本Q3B(R2)在第四阶段,此版本附件2的修订版被指2006,6,2Q3B(R2)导委员会直接批准,未接受公开咨询。2新药制剂中的杂质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2003年2月5日在ICH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进入ICH进程第四阶段,并推荐给ICH三方管理部门采纳。2006年6月6日对附件2作了修订。目录1.介绍..................................................11.1本指导原则的目的…………………………………………11.2背景……………………………
3、…………………………..11.3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12.降解产物报告和控制的合理性............................13.分析方法..............................................24.各批次产品降解产物报告的内容要求......................25.质量标准中的降解产物检查项目..........................36.降解产物的界定........................................47.术语.........
4、.........................................6附件1:新制剂中的降解产物限度............................7附件2:在申报资料中如何根据鉴定或界定限度的要求报告杂质的检测结果示例...............................................9附件3:降解产物鉴定和界定的决策树.......................113新药制剂中的杂质1.介绍1.1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本文件为新药制剂在申报资料中,对杂质研究的内容和限度确定提供指导,制备该新药制剂所用的化学合成的新原料药尚未在这些地区或成员国
5、注册过。1.2背景本指导原则为ICHQ3A(R)“新原料药中的杂质”指导原则的附件,“新原料药中的杂质”应被视作基本准则;如必要,也应遵循ICHQ3C“残留溶剂”指导原则。1.3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本原则仅阐述新药制剂中原料药的降解产物或原料药与赋形剂和/或包装容器的反应产物(本原则统一称作“降解产物”)。一般情况下,存在于新原料药中的杂质在新药制剂中不需要监控,除非它们也属于降解产物(见ICHQ6A“质量标准”指导原则)。本原则不包括从新药制剂的赋形剂或从包装容器渗出产生的杂质,也不适用于临床研究开发阶段的新药制剂。以下制剂不在本原则指导范围内:生物及生物技术产品、缩肽、寡聚核苷酸、放射
6、性药物、发酵制品及其半合成品、草药和来源于动植物的粗制品。另外也不包括:⑴外源性污染物,不应该存在于新药制剂中,可以用GMP来控制的;⑵多晶型;⑶对映体杂质。2.降解产物报告和控制的合理性申报者应对新药制剂的生产和/或稳定性考察中所发现的降解产物进行综述。该综述应包括对制剂中可能的降解途径和因与赋形剂和(或)包装容器反应所产生杂质的科学评价。另外,申报者还要对新药制剂降解产物检测的所有实验室研究工作进行总结,也包括研发过程中生产的批次和采用拟上市工艺生产批次的试验结果。应对不属于降解产物的杂质(如来自于原料药的工艺杂质和由赋形剂产生的杂质)进行说明。应将采用拟上市工艺生产的有代表性批次中的
7、杂质概况与用于研究开发的批次作比较,它们之间存在的任何差异都应进行讨论。在推荐的放置条件下进行的稳定性考察中发现的任何降解产物,如果大于(>)附件1中给出的鉴定限度限度时,则应对其作结构确证。若无法确证某一降解产物结构时,也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实验室对鉴定该物质已作过的所有研究工作。对不大于(≤)限度限度的降解产物通常不需要确证其结构。但是,对于那些可能有不寻常功效或产生毒性药理作用的降解产物,即使不大于(≤)鉴定限度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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