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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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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下文包含4个附件细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应当满足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也可以使用以下资金: (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二)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专项维修资金。
2、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加建电梯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资料按照本办法的附件一“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加建电梯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如果加建电梯后对房间的正常采光有较大影响的,需取得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意见。 第六条以下主体可以向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加建电梯的申请: (一)拟加建电梯为“房改”住宅的,可以由原“房改”单位提出申请; 原房改售房单位已关闭、破产、撤销,
3、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程序如下: (一)向规划部门申报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二)根据规划部门方案
4、审查复函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包括进行批前公示、修改设计、征求相关业主或专业部门的意见等。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加建电梯工程的现场、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及业务综合大厅同时进行。申报人应当对现场公示进行公证。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办理本条规定事项,需要提交的资料,按照附件二“规划申报资料及图纸”的要求办理。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
5、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电梯设备安装前,申请人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施工告知。 电梯设备安装后,应当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电梯使用前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按照附件三“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的要求办理;办理本条第
6、三款规定事项的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按照附件四“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要求办理;(也可登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gzq.gov.cn或www.gzase.com查询。)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所需立案资料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申请人还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
7、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住宅加建电梯后,按照以下情形办理产权: (一)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加建电梯产权分户分摊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
8、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住宅加建电梯后,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附件一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加建电梯程序 一、申请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已投入使用住宅加建电梯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申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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