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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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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法规及规定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实施六年多来,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一些尚需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包含行政规章性文件和三个以附件形式颁布的技术指导性规范,(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及周期;附件2:职业健康检查表;附件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由于受到形式和篇幅的限制,技术规范内容相对简单。2随着职业健康监护理论的不断发展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逐步深入,ILO和WHO都出版了一系列关于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理论和技术指导原则的文件,许多发达国家也制订了各自的职
2、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而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在基本原理和指导思想上和国际通认的基本原则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本次修订是把原《管理办法》分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二份文件,前者主要是从卫生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后者主要是指导、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行为。3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的补充: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只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修订中考虑到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迟发性或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虽然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可能没有发生健康损害,但离岗后仍有可能发生;或在
3、岗期间已经发生的健康损害,在离岗后仍可能有变化,有的病情可能进一步发展,有的可能会好转或痊愈。因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接触这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是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之一。4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从而使《技术规范》成为独立的技术指导性行政规章,能更全面准确地阐述相关技术要求。并明确规定,《技术规范》是实行健康监护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为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该细则只可作为保障工人健康权的措施,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就业或上岗的健
4、康标准。5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规范性引用文件职业病诊断标准GBZ-3---94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范围63.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ance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
5、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及应急健康检查。73.2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
6、状态。84总则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9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是职业病和有关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104.2责任和义务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对从事接触
7、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时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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