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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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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中西医结合科2012年8月因转移瘤切除导致的医疗纠纷2010年12月24日,李某因视力问题就诊某眼科医院,医生诊断李某眼部有肿瘤,需手术治疗。25日李某入住该院,当日《首次病程记录》写明:…CT提示左眼球后肿物。27日李某在该院做胸片检查,当天胸片检查报告书写明:李某右上肺病变不排除肺Ca,肺门未见增大,余肺正常,建议行胸部CT检查。29日上午,该院医生为李某行左眼内肿物切除术。术后2天,李某的《病理图文报告》写明:李某的左眼肿物为左眼眶转移癌,请临床进一步检查。同日,医生在李某的病历上写明
2、:今天下午病理室电告,患者眼眶肿物病理活检是恶性肿瘤转移可能性大,取胸部X光片发现左肺有病灶疑似肺癌,即决定介绍作头胸腹CT检查。…。次年1月5日出院(术后一周),转外院治疗。外院资料示手术后脑内多发转移。次年2月后,李某因脑衰、呼衰合并感染,右上肺中分化腺癌并眼眶、脑转移死亡。原告起诉医院违反以下医疗常规术前未看患者患有肺癌的胸片和胸片报告术前没有遵照胸片报告建议对患者做胸部CT检查。术前未对患者做眼部影像检查,包括X光、CT、B超等,仅凭肉眼观察就做眼部手术。术前诊断书被告写明是眼部肿瘤,没有告诉患者家
3、属患者可能患肺癌。术中没有进行病变组织快速切片检查。术前没有为患者做病变组织穿刺活检。患者没有手术适应证。原告还称:手术给患者造成严重的后果,右眼失明、面部改变、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害、手术加快肿瘤扩散风险、导致患者身体素质及生活质量下降、增加了肺癌治疗难度和治疗眼部的费用。诉讼请求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17000元、伤残赔偿金24000元。赔偿后续治疗费用50000元(外院治疗费共70多万元)赔偿家属误工费总共10000元,交通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0元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医方在术前未对
4、胸部x光拍片结果详细追查,在此状态下,也未向患者及家属在术前谈话时提及此结果,违反了病人知情权及一般术前常规。手术与日后脑死亡无必然联系。至于视力丧失,因肿物已侵犯视神经及颅内,即使非手术治疗,结果也将是视力功能丧失,手术本身作为其正常并发症,造成了视功能加速丧失。根据文献显示,肺部肿瘤眼部转移的发生率小于1%,而眼部肿瘤大多为独立存在,即单纯有肺部拍片结果,并不能在术前肯定眶部肿瘤为肺部转移,但患方不知情是不对的。医方有过失,但医方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认为:医生术
5、前疏忽大意,未看胸片检查结果,即切除李某眼部的转移癌存在过错。医方术前未对胸部x光结果详细追查,在术前谈话时也未向患者及家属提及此结果,违反了病人的知情权和一般医疗常规。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12051元,交通费500元。后续医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上述合计72551.案例点评法律体现: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诊疗行为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一般诊疗规范要求外,还要符合具体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诊疗
6、水平。从相当因果关系分析----客观上加速癌症的扩散,可能缩短预期生命,加大剩余时间痛苦,部分增加医疗费用。履行告知义务不全面:缺少注意义务、交代义务和避免义务,特别是特殊病人交代不够。部分医生缺乏依法行医意识。要想到、说到、更要写到。告知就是风险转移。也是依法行医自我保护的重要部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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