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以怀孕女职工有欺诈嫌疑与其解除劳动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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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问有答单位能否以怀孕女职工有欺诈嫌疑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问:孙某于20O9年11月到某公司应聘,并提交了其相关工作经历,2o09年12月21日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孙某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起止时间应为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3月21日,如果公司在这期限内认为孙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单位以孙某编造工作经历.使用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是没有确认权的,

2、只有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才能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最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

3、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论以什么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都是不合法的。(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伟军供稿)是民事雇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问:张某购买了1o头奶牛,寄养在某养殖有限公司。该公司设有十几个场地,供各养牛户使用。为了保证某养殖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张某与某养殖有限公司之间是寄养与收购关系,张某只是占用公司的场地养奶牛.卖牛奶.而不是承包该公司的业务.也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业务,故不能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g-)第四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

4、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所以袁某与某养殖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属于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袁某之间属于民事雇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河北省满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东霞史矛供稿)2012.03f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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