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非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是否构成工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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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i上下班途中非道路交通事故一何斌r案情简介■张某骑自行车下班行至乡、村l白行修建的道路,与同样骑自行车的他人相撞,张某感觉伤势不严重,对方未受伤,双方均未报警。张某回家后,膝盖疼痛加重并肿起,去医院急诊结果为‘左膝后缘股骨折”,在家休息2个月,后张某要求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对张某在下班途中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张某对事故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r争议焦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受伤职工没有报警,在不能提供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7r案例分析一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工伤保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情形所作的修改是科事故

2、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那么,发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将上下班途中可以学合理的。但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生交通事故后.由谁对事故责任以及责认定工伤的情形由受到机动车事故伤程中面临着一些实际操作的问题。有些非任的大小来进行认定呢7害修改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工没有报警.不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事故或者城市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能提供事故认定书。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伤害”。修改前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行政部门通常在受理后中止工伤认定申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仅限于机动车伤害,请人补

3、充提供事故认定书后.再恢复工伤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四条规修改后扩大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伤害。认定程序作出是否是工伤的认定。但部分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修改前对事故责任没有限制.受伤职工即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事故认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使负事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都可定书,劳动行政部门也不能将案件—直中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被认定为工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止而不认定工伤。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例》对事故责任做了限制.要求非本人主没有规定中止2年后证据不足可以终止工人员的行政权力必

4、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要责任,对负事故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伤认定的程序。所以,劳动行政部门最终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受伤职工就不能再认定为工伤。还是要作出是否是工伤的认定。但没有事理行为.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根据上述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故认定书,也就不知道受伤的职工是否对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公安机关交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法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公司曾多次通定程序辞退刘某是合法的。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知刘某去单位上班

5、.安排其力所能及的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工作,刘某借故不去单位上班.也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用人单位有依照请假手续,其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2013.05I55一l监察拥法I●史边疆标准工时制度作为我国现行的主要工作时间制度,在企业中被广泛实行。但不容乐观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实行10多年来.对其标准的理解依然众说不一。笔者接触到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标准:第一种标准为每日工作8/J\时,每周工作4O小时”.其延伸涵义是每周休息两日”。第二种标准为每日工作不超过8/J',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一日”。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6、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J',时的,应予准许。该工作制度属于标准工时制。”此外.还有人认为.标准工时制度的标准为每RT作8/J',时,每周工作40/J',时.但每BT作不超过8/J',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J',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一日”也可作为一种工作时间制度.与标准工时制度同时存在且不需要审批。对标准工时制度的不同理解.直接的后果势必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无所适从。例如,某企业在未审批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下,与劳动者在签订的劳动合同

7、中约定:用人单位实行每E-I-作时间6/J',时4O分钟.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时间”。那么,在这种情形下,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有权对事故责受伤。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受伤职工承担举证任以及责任的大小来进行认定,劳动行政笔者认为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有利于促进形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部门没有权利对事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申请工伤认定.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公平合理的解决工伤小来进行认定。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理应由受伤害的纠纷,也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高效及时作既然劳动行政部门是无权对事故责职工来承担事故举证责任理由如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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