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5(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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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节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教学基本内容]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理解)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意义(理解)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理解)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重点)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理解)六、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有关规定(重点)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理解)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有关机构对一国法院就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执行。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意义(理解)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归宿,是有关司法程序的实

2、质所在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诉讼费用是否会损失……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理解)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互惠说韩说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国内立法国际立法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重点)综观各国立法及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8个方面:■原判决国法院具有管辖权■有关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有关外国法院是确定的判决■有关外国法院是合法的判决■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外国法院

3、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理解)提出请求主体期限文字承认与执行注意程序问题六、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有关规定(重点)(一)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4、,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二)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四十三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

6、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

7、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四十六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仅申

8、请承认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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