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功能目的与法律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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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I8卅警嗣2013.12L~NZHoUXUEKAN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功能目的与法律适用贺栩栩(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摘要]新的保险产品往往体现为格式条款的集合,由保险人为多次使用而单方事先拟定,在订立合同人,被保险人往往仅就核心给付条款拥有填空权利,对于其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存在磋商余地。然而,无论存在如何强烈理由要求公权力介入进行内容控制,契约自由原则仍为私法理论尊崇之基本原则。相较于运用民法中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概括条款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正义性审查,以纳入控制、特殊解释原则和内容控制作为最基本框架的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制度,构成对私法

2、自治的体系化干预,对其介入事项及程度的安排更应尽量节制,按照制度功能目的,设定严格的内容控制界限和层次清晰的法律适用体系。[关键词]保险格式条款;内容审查;不合理之不利益;私法自治的体系化干预[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13)12—0177—05[收稿日期]2013—07—27[作者简介]贺栩栩,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编号:J51104);上海市法学会2013年一般课题研究成果;华东政法大学校级课题(项目编号:12hvkO15);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

3、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3YJC820032);上海市浦江人才(项目编号:13PJC043);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4YS078);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阶段性成果。一的干预。至于个案中“主观对等”和“客观对等”存在重大偏、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功能目的在格式条款功能定位方面,学者大多援引德、日学界的差的情况,由民法概括性条款规制。而格式条款“内容控“磋商地位不平等和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意思自治不得实制”制度,并不是对个案公正的自由裁量,而是对私法自治现理论”,或英美法系国家附合合同对交易成本控制以及科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化干预,目的在于使格式合同促进经济的斯理论

4、。对制度定位的合理性及现实性缺少追问,特别是对优势得以持续发挥,从而控制和防止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造成由此所导致的不区分行业类型、合同主体而发起责难的立法相对方的“不合理之不利益”,抵销因使用格式合同带来的模式的危害缺乏警惕和反思。社会效率。这也是“内容控制”制度不是消保法的特别法的(一)法学分析原因,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外观上的部分重合的关系,规制原从法学角度分析,格式条款的规制出发点是对基于意思因和目的上没有可比性。内容控制制度的功能目的的澄清,自治的合同拘束力正当性的补充和纠正。契约自由要求契关涉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和效力填补时的价值选择,也将进一约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接受意思表示之约束

5、。步决定着内容控制实体法体系构建的方向和具体细节。此种拘束力建立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原则之上,承认个(二)经济学分析人在私法领域,就自己生活的权利义务,为最合理的立法者,根据当代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会自动在不违背国家强行法规定条件下,皆得依其意思,自由设定地达到生产和分配的最高效率。_2相应地,市场主体在完全规范,调整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现行民法理论采竞争的状态下所订立的合同最符合效率原则,因而是可以严取“主观等值原则”,即使承认形式上的合同正义,也是基于格执行的。完全竞争市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中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的“主观等值”和非必要之点的“主观最主要的包

6、括“不存在垄断现象”和“完全信息”。即:市场对等”,因为私人间的平等地位而推定法律上理性人、自利上有众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他们都不能影响市场价格。另人的决定,应该和“客观等值”接近,无需立法和司法体系化外,“全信息”还假设市场参与者拥有足够、完全的信息。对177单个经济个体来讲,最重要的是对自己产品的供给和需求信重构与内容的精致化,来重新定位现代意义的合同内容审查息,对社会来讲,情况亦是如此,价格作为联系供给与需求的制度,对德国法和欧盟法的相关规则、指令和法解释技术进指标,起着中介的作用。发生信息不完全时,会出现两种情行描述,为保险格式合同内容控制的分析提供一条线索。况,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

7、信息不确定。_4(一)现行法规定分析然而没有一个市场能达到完全竞争的要求,相应地,绝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大多数合同也不能达到完备合同的要求,所以格式合同规制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关注的是不完备合同而非完备合同。但是我们如何识别不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完备合同,如何将不完备合同“转化”为完备合同?就要求效情形:“具有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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