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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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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采购法的原则与公平观小议采购法的原则与公平观小议采购法的原则与公平观小议采购法的原则与公平观小议采购法的原则与公平观 与一般的民事采购不同,政府采购主要体现出以下特征:首先,政府采购的主体是特定的,即购货方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而所有个人、企业和公司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购货方主体。供货方主体却可以是任何有供货条件的个人或者企业。 一、引言 政府采购的范围比较广泛,涉及货物、工程与服务三大类别。 其次,政府采购的目的具有非营利性,它非为了商业买卖获取利润而是为了政府自身的消费或公共利益进行采购,属于公共支出管理范畴。 再次,政府采购是一种灵活高
2、效的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它可以弥补市场不足,能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较大作用。这主要表现在:政府作为国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可通过政府采购达到扶持重点产业、支持科技创新、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等目的;另外,政府采购还可以在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时,拉动需求增长,促进经济复苏;除此之外,通过采购政策的倾斜和采购标准的制定,还可事先将宏观调控的意图和目标更直接地传递给微观经济主体,引导微观经济活动。 二、政府采购法的原则 政府采购活动对宏观经济和微观个体影响比较大,那么在进行采购时必须按照统一的行为写作论文标准和原则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政府采购活动指导原则是由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决定的。政府采购法的
3、基本原则是指政府采购法所确认的政府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它是政府采购立法的依据和根本准则,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指导与制约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文确立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平是最基本的法律价值之一,从该角度分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将十分有益。 三、政府采购法的公平观 众所周知,公平的核心要素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二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其中水平公平是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的公平体系,即给每个主体以平等权利,主张各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均等;垂直公平
4、是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建立的公平体系,即在承认市场主体资源禀赋差异的前提下,给每个主体以”相应特权”和政策倾斜,追求结果大体公平。政府采购法的内核包含了这两种公平观。 垂直公平观 政府采购法体现了以垂直公平建立起来的公平观。政府采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具有经济法的一般特性。经济法为解决自由意志泛化和滥用带来的市场失灵而产生,它不同于民商法的个人本位,而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以追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实质公平。政府采购法秉承了经济法的这种属性。 垂直公平在政府采购法中主要表现在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
5、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该法律条文就是政府采购法垂直公平观的体现。在政府采购的竞争中,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的企业由于资源不足、发展困难,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按其实力,他们很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赢得交易机会。 水平公平观 政府采购法也包含水平公平的内核,水平公平是为实现交易双方地位、权利平等的公平价值,是现代法治理念的表现之一,具体到政府采购法中主要指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政府购买方与市场供货方之间实现平等。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对政府采购方与供货方之间的平等地位进行规定。如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6、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水平公平要求给予所有参与竞争的供货方以平等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公平主要体现在: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货商、承包商、服务提供者参加竞争;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对所有的投标人均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方给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不应对国内或国外投标商进行歧视等。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对各供货方的地位平等进行了规定。如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
7、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这些条文为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提供了保障。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竞争,有实力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供货方才能赢得投标,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虽然两种公平观建立的基础不同,但是两者并不排斥,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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