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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一、案情简介1994年,原告田永在考试中,携带写有公式的纸条。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按学校相关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但学校没有直接向田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8年6月,被告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2、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考试作弊,仅仅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退学处理决定未直接向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未允许田提出申辩意见,不具有合法性;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被驳回。二、相关条文北京科技大学《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紧急通知》“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
3、考机会”“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退学,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在校学生因情势变更而自愿地终止学籍,或者被学校强制地终止学籍(作退学处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教育法》28、43条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二、法理研习1、对于被告作退学处理的实体决定应当如何认定?(一)退学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二)退学处理的决
4、定是否合理?(三)法院能否依据合理性原则审查行政行为?2、如何看待本案中的程序问题?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称:“……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一) 正当程序原则及其运用(二)法官能否造法?3、被告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允许原告继续学习,并补办学生证等行为,其法律后果为何?(一)不执行=不生效?(二)信赖保
5、护原则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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