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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案例4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第五小组成员)案情介绍(P227)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教育权的行为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类。对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问题,争论并不太大。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外延包括哪些的认识则比较模糊。有人认为高等学校是事业单位,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其所作的行为引起的诉讼,不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其实
2、,我们组的小组成员都非常赞同这一观点。但是法院则坚定地站在第二种观点的立场上。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他们认为,学校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它与受教育者因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而发生的关系,不是一般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二者之间因行政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也应该看成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因此,认为北京科技大学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被告(我方)认为: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
3、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
4、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我方(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4月10日作出过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4、原国家教委
5、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6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我方提供以上证据,就是为了证明原告田永在我校的学籍早已被
6、取消了,没有学籍当然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所以我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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