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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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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法一、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一)“技术”的涵义及其分类1、“技术”的涵义知识产权的特点:非物质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2、“技术”的分类(1)专利权(patentright)(2)商标权(trademark/brand)(3)版权(copyright)(4)专有技术(know-how)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近似商标:如:“王冠”与“皇冠”“娃哈哈”与“姓啥啥”“长城”商标与“八达岭”商标。“绝味”鸭脖与“纯味”鸭脖“LI-NING”与“LI-MING”“心相印”与“心相依”山寨文化山寨
2、文化“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是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山寨手机“NOKLA”、“Samsang”山寨明星《追影》山寨春晚案例一:商标侵权案某照明电器厂侵犯荷兰“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南海罗市某照明电器厂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擅自在其生产的车用灯泡及产品外包装上标注“PHILIPS”商标,一共生产了上述车用灯泡19300个,非法经营额44960元。由于该商标与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PHILIPS”商标极为近似,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
3、的行为;2、没收并销毁标有“PHILIPS”字样的灯泡半成品350个,灯泡外包装盒105个,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钢质模版1块;3、罚款人民币7万元,上缴国库。版权、著作权东方商厦登报向社会征集广告词,言明入选的广告词将奖励800元。某大学生刘×写的广告词“东方商厦,东方情怀”被中选,获得奖金800元。事后东方商厦将该广告词作成横幅,系于公共汽车上,拖着满街跑。刘×看到这种情况后,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商厦侵犯了其著作权。东方商厦则认为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刘×诉至法院。请问:东方商厦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问题核心:是否侵权,关键是看著作权是属于
4、谁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某高校新校门设计方案征集公告:所有的方案文件(包括电子文件)的知识产权不论是否获奖都归我校所有,不予退还。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
5、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XX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案例二:著作权纠纷案快乐大本营节目为罗胜利每场节目提供一个彩卷、冲洗费和一个前排座位。后双方商定每场拍摄一卷,向电视台提供三十五张左右的彩色照片。电视台每场给罗胜利报销胶卷、冲洗费68元。至1998年12月5日,罗胜
6、利交给电视台照片2千多张,底片仍由其保管。电视台每期给罗胜利报销68元,礼品一份。1998年4月17日,电视台给罗胜利500元作酬劳。1998年11月18日,罗胜利要求电视台以后按每场120元(包括胶卷和冲洗费)付给其劳务费。此后,电视台按每期200元付给罗胜利劳务费,持续了三期后,电视台便将罗胜利辞退。后湖南电视台与海南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于1999年3月出版了《走进“快乐大本营”》一书,书中采用了大量的照片,其中有罗胜利拍摄的照片114幅,对书中所有摄影者均未署名。案件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讼争的114幅摄影作品系法人作品,著作权归湖南电视台。罗
7、胜利不享有诉争作品的著作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罗胜利根据约定,利用“快乐大本营”提供的剧场灯光、舞美等摄影背景及电视台编导组织的表演节目等前提条件,拍摄出来的摄影作品,内容是否合法,能否发表均应由湖南电视台承担责任。上述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应由湖南电视台享有。但是,摄影作品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能等同于“快乐大本营”的表演节目。故罗胜利应享有署名权。“邻接权”——相邻权案例三:著作权纠纷案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
8、品有限公司(简称耐克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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