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学学生兼任教学助理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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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智大學學生兼任教學助理管理要點104.09.23104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元智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兼顧培育人才之目的,並保障學生兼任教學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依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特訂定本管理要點。第二條前項兼任教學助理,依其性質分類如下:一、學習型兼任教學助理:係指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非具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二、勞僱型兼任教學助理:係指擔任雙方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有對價之僱傭關係。本校各單位或教師進用兼任教學助理時

2、,應以書面確認雙方關係為學習型或勞僱型,並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第三條學習型兼任教學助理所為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如下:一、課程學習:1.為課程、論文研究之所需,或為畢業之條件。2.從事相關學習,如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二、服務學習: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

3、團、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第四條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除依本校課程相關規範實施外,應遵守下列事項:一、該學習活動應與前點所定範疇有直接相關性為主要目的,並於授課或指導教師之指導下,經學生個人與指導教師同意為之。二、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並就其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定並公告之。三、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四、學生參與學習活動之權益,本校應予規範保障。學生如參與具危險性學習活動時,教師應落實安全保障。學生除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外

4、,教師得為學生投保商業保險。五、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課程學習不得要求學生從事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性質工作。第五條學習型兼任教學助理獎助學金之支給標準,依本校「有庠獎助學金設置辦法」規定辦理。第六條學習型兼任教學助理研究成果之歸屬,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依下列原則為之。一、著作權歸屬:1.教育研究報告、碩、博士論文或教材設計製作,如指導之教師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報告、論文或教材之著作人,並於論文或教材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2.教育研究報告、

5、碩、博士論文或教材設計製作,如指導之教師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學生及指導之教師為報告、論文或教材之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其共同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行使,應經學生及指導之教師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二.專利權歸屬:依專利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情形,對其所得之研究成果享有專利申請權,得依同條第一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但他人(如指導教師)如對教育研究成果之產出有

6、實質貢獻,該他人亦得列為共同發明人。第七條學習型兼任教學助理對於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活動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措施或處置作成或發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提出申訴前,應由所屬系所(院)、計畫執行單位或其他學習主管單位先行協調處理,並提出書面說明。前項學生申訴悉依「元智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規定辦理。第八條勞僱型兼任教學助理獎助學金之支給標準,由本校「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辦法」另訂之。第九條兼任教學助理應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僱用,於到職日完成僱用契約

7、之簽訂,並辦理相關手續。僱用契約內容得載明僱用聘期、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工作時數、薪資、差假、保險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勞僱型兼任教學助理之工作酬勞,由僱用單位與兼任教學助理雙方協議,惟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第十條勞僱型兼任教學助理到職時,僱用單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主動申辦加保(轉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其聘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時,亦應主動申辦退保(轉出)及停繳勞工退休金。前項人員應自行負擔保費及自提勞工退休金,除有特殊情形外,原則由本校按月自薪資中代

8、為扣繳。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其所衍生之費用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所受裁罰,應由本校各僱用單位自行負責。第十一條勞僱型兼任教學助理請假或調移工作時間,應事先辦妥請假或調班手續。如因疾病或緊急事故,應先向僱用單位口頭報告,或委請他人補辦請假手續。前項人員請假及出勤紀錄由僱用單位自行管理,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出勤紀錄應保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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