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阳明大学学生兼任助理学习与劳动权益保障处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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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陽明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104年9月16日本校104學年度第1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104年10月5日實施)第一章總則一、國立陽明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兼顧培育人才之目的,並保障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特依據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保障之學生兼任助理,區分如下:(一)學習型兼任助理:係指本校學生依處理原則第四點,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支領助學金之

2、研究生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助理。(二)勞僱型兼任助理:係指本校學生依處理原則第六點,與本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屬僱傭關係之兼任研究助理、臨時工、工讀生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助理。其認定原則,依勞動部訂頒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辦理。如屬承攬或其他非屬僱傭關係者,則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校(各單位、計畫主持人、教師)進用學生兼任助理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確認雙方關係(學習型或勞僱型),並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第二章學習型兼任助理三、學習型兼任助理所為課程學習或

3、服務學習之定義及範疇如下:(一)課程學習: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2.前目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本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4.符合前三目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二)服務學習: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

4、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四、學習型兼任助理所從事之學習活動,應符合以下原則:(一)該學習活動之主要目的,應與前點所定範疇有直接相關性,並於授課或指導教師之指導下,經學生個人與指導教師同意為之。(二)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並就其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定且公告之。(三)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四)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課程學習不得要求學生進行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性質工作。(五)學生參與

5、前開學習活動期間,得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助。(六)學生參與學習活動之權益,本校應予規範保障。學生如參與具危險性學習活動時,教師應落實安全保障。(七)學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依下列原則為之。1.著作權歸屬:(1)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師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2)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師不僅為

6、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學生及指導之教師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其共同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行使,應經學生及指導之教師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2.專利權歸屬:依專利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情形,對其所得之研究成果享有專利申請權,得依同條第一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但他人(如指導教師)如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出有實質貢獻,該他人亦得列為共同發明人。

7、五、學習型兼任助理對於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活動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措施或處置作成或發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提出申訴前,應由所屬系所、院、計畫執行單位或其他學習主管單位先行協調處理,並提出書面說明。前項學生申訴悉依「國立陽明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六、因休學、退學或畢業等原因而未具學生身分者,不得擔任除臨時工以外之兼任助理。第三章勞僱型兼任助理七、勞僱型兼任助理應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進用,並至遲於到職日完成簽訂勞動契約事宜。前項契約內

8、容應包含聘期、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酬勞、權利義務及其他工作條件等事項。八、勞僱型兼任助理工作酬勞由勞資雙方依相關規定辦理;工作酬勞之給付,依勞資雙方約定時間核發。但因補助機關尚未核撥經費等特殊原因者,從其約定。惟不得預扣工作酬勞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九、勞僱型兼任助理因業務需要,經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其他單位主管指定加班者,應事先申請,並經計畫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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