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档案局张亮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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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昌平区档案局张亮2015年4月背景档案工作新常态:以服务大局、服务民生为中心,以“三个体系”建设为重点,档案事业发展得到进一步保障的新常态标志:以两办《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为标志(2014.2.27中办发〔2014〕15号)2009年7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第3号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1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109号)背景2010年12月

2、24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6号)2012年2月10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印发了《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19号),对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提出具体规范要求背景意义规范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规范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是适应新常态服务民生发展的内在要求规范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是社保所自身建设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缺乏科学统一的监督和管理12文本3问题缺乏专业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缺乏切实有效的梳理和整合《昌平区社保

3、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共21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维护民生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服务民生作用,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使档案管理工作与社保所业务工作同步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及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目的:1.加强和规范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2.使档案管理工作与社保所业务工作同步----依据:1.《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2.市、区有关规定:背景中所提规范性文件《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社保所形成的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区各社保所形成的业务档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所业务档案

4、(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指社保所在办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定义:1.涵盖社保所经办的所有业务2.记录业务经办的过程和结果《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第一款:区档案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各自承担的责任第二款:镇(街道)承担的责任第三款:社保所承担的责任----区、镇街、社保所三者组合,构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组织管理体系,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是我们做好规范管理的前提和保障《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组织机构和设施设备:----组

5、织机构:社保所档案员业务窗口档案员业务窗口档案员业务窗口档案员业务窗口档案员镇街档案员业务窗口档案员《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组织机构和设施设备:----设施设备:1.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参考标准)2.活动密集架、档案五节柜3.配备: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空调、防盗门窗等设备《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社保所业务档案室管理制度第八条----主要工作环节:----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1.不能照抄照搬2.结合业务实际重新编制----收集、整理、装订、移交(具体整理方法下节课主讲)《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6、----档案分类方法:“年度--业务类别”或“业务类别--年度”业务档案包括14大类36小类:各社保所不是每类都产生,要根据自身业务,结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进行准确划分《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0年、30年、10年每种期限形成一本目录,各自大流水排号保管期限的起始时间:档案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展室藏档案数字化工作:与镇街机关档案室同步:凡列入进馆范围的档案均要制作档案数字化副本,随档案实体一同进馆(永久、50年)第十二条----档案编研工作,包括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

7、(社保所档案员职责之一)《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档案借阅制度第十四条----定期鉴定第十五条----档案销毁第十六条----档案统计第十七条----利用档案规范业务工作《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法处罚(五种违法行为)(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二)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损毁的(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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