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信合作类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三) 法律风险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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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信合作类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三)法律风险浅析导读:随着地方政府与信托公司合作的逐步深入,政信合作信托业务数帚不断增加,政信合作信托的交易结构逐渐趋同,其操作过程屮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风险也II渐突出。因此运作政信合作项目应充分关注相关法律风险,保证交易结构的合法性。2012年,在“稳增长"政策的推动下,政信合作类信托产品陡然升温,一直延续到2014年第二季度。根据屮国信托业协会数据统计,政信合作类信托存量,从2012年第1季度末的2510.30亿元上升到了2014年2季度末11079.4亿元。随着地方政府与信托公

2、司合作的逐步深入,政信合作信托业务数量不断增加,政信合作信托的交易结构逐渐趋同,相关法律风险也口渐突出。因此,信托公司在运作政信合作项目应充分关注相关法律风险,保证交易结构的合法性。在本系列文章的上篇《政信合作类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二)一政信合作类产品是如何运作的?》屮详细介绍了政信合作业务屮的5种运作模式,结合当前典型政信合作业务运作模式,木文拟就政信合作信托业务屮的法律风险作简单分析。(一)关于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法律风险在股权模式交易结构屮,融*资*人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两次变动。一是设立信托计划后,信托公

3、司对融*资*人增资扩股,取得融*资*人部分股权;二是信托计划到期时,融*资*人的国有股东通过协议冋购取得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融*资*人股权。然而,大多国有股东控股比例变动未进行资产评估程辰信托到期时,融*资*人的国有控股股东冋购信托持有股份均为协议转让方式。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在政信合作信托的交易屮,地方国有企业作为H标公司股东的,信托公司投资于H标公司股权的交易行为具有两方血的法律问题:A.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应进行资产评估,未评估

4、的增资扩股行为,可能会被法院确认无效;B.在“股权代持+到期冋购”的交易结构下,绝大部分的国有股权转让没有符合《关于金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股权范亂因此此类交易不受法律的确认。解决办法:为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在政信合作项目屮,一般先行取得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批准,确认信托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投资是一种融资行为,不属于国有产权转让。考虑政信合作的创新性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在具体项1=1实施前,应与当地政府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并取得其书瓯确认。(二)关于地方政府付款承诺的法律风险

5、在特定资产收益权和贷款模式中,对于国有企业或其关联的其他国有企业溢价受让信托资金所持应收账款债权或者对地方政府按期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木息,往往市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向信托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将该等款项纳入付款当期财政预算,并由地方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出具同意批复。此种操作模式屮存在的法律风险在于:地方政府出具该等承诺,法律性质上有二种可能:一是属于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二是对政府将要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确认。但就该二屮性质,笔者认为,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就担保而言,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6、V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川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根据该等规定,若地方政府在政信信托业务合作屮出具的承诺函被认定为属于担保措施,则因违反《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就对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而言,笔者认为,因信托公司与国有公司或地方政府间发生的仅为民事上的应收账款权益

7、转让价款支付或贷款偿付关系,地方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并承诺将所应支付款项纳入地方财政,其行为与《预算法》等规定不符,若其到期不纳入预算或在财政预算屮不予支付,信托公司也很难就此对行政行为的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无论政府出具的承诺函被认定为担保方式还是对将来具体行政行为的确认,其木质上都仅是一种安慰,不具有法律上担保效力和被强制执行的效力。(三)政府回购款来源的法律问题在贷款或股权模式屮,信托到期时,目标公司股东冋购信托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或项目所有权款来源一般为政府、土地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项目收入,资

8、金缺口部分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统筹纳入同年财政预算。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地方财政预算编制和调整要参照此法进行,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需要通过地方备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杏才能被使用。因此,由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程序复杂涉及多方因素,信托可能会面临冋购方不能按期支付冋购款的法律风险。(四)关于信托资金来源的法律风险在“银■信•政,,合作模式屮,委托人以银行理财资金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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