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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6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
2、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三、居住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质,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路灯、绿化、供气等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务性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环卫站、派出所、消防站等单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的设施,按
3、商品房价格出售,其中粮店、煤店、新华书店等按商品房价格的70%出售。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按成本造价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各种设施,凡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如属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五、居住小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后,未经市城乡建委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广州市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指标(1万—1.5万人规模)┌─┬─┬───┬─
4、────────┬─────────┬──┬──────┐ │系│序│项 │一般规模(平方米)│千人指标 │所需│ │ │ │ │ │ │(平方米/千人) │数量│ 备注 │ │ │ │ ├────┬────┼────┬────┤ │ │ │统│号│目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处)│ │ ├─┼─┼───┼────┼────┼────┼────┼──┼──────┤ │ │ │ │ │ │ │ │ │收1-3岁儿童│ │ │ │ │ │ │ │
5、 │ │以适龄儿童占│ │ │ │ │ │ │ │ │ │总人口的3.5%│ │ │ │ │ │ │ │ │ │其中50%入托│ │ │ │ │ │ │ │ │ │计。共17座位│ │ │1│托儿所│300-400│不少于│70-100│100-135│2-3│/千人。建筑│ │ │ │ │ │ 600 │ │ │ │面积4-6平米/│ │ │ │ │ │ │ │ │ │座位,用地面│ │ │ │ │ │ │ │
6、│ │积6-8平米/座│ │ │ │ │ │ │ │ │ │位(每班容量│ │ │ │ │ │ │ │ │ │25座位) │ │ ├─┼───┼────┼────┼────┼────┼──┼──────┤ │ │ │ │ │ │ │ │ │收3-6岁儿童│ │ │ │ │ │ │ │ │ │以适龄儿童占│ │ │ │ │ │ │ │ │ │总人口的4%,│ │ │ │ │ │ │ │ │ │其中60%入托
7、│ │ │ │ │ │ │ │ │ │计。共24座位│ │教│2│幼儿园│1000- │1500- │145-190│190-240│1-2│/千人。建筑│ │ │ │ │ 1450 │ 2000 │ │ │ │面积6-8平米/│ │ │ │ │ │ │ │ │ │座位。用地面│ │ │ │ │ │ │ │ │ │积8-10平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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