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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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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探析——以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为视角祝贤宝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但是,距离控辩平衡为核心的辩护制度,我们仍然有不小的差距。新时期,检察机关应做好新时期的角色重塑和定位,从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中解放出来。其次,在新刑事诉讼法颁行后保证各项制度设计达到预期效果也是调整控辩关系的有效途径。关键词刑事诉讼辩护制度控辩平衡保障人权作者简介:祝贤宝,贵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49.03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颁布,新的刑事诉
2、讼法在辩护制度方判阶段的限制,同时,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面做出重大修改,控辩平衡理念下的辩护制度的追求较之前有了案卷材料。显然,阅卷的范围扩大很多,辩护人也能在更早阶段更全面的制度保障,然而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在我国仍未实接触案卷材料,这对于辩护人充分展开辩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笔者在刑诉法的修改完善背景下,以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在调查取证方面,新刑诉法扩大了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修改为视角,以辩护人尤其是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的变化为探讨重可以有效防止有利证据不被移送。点,力图在有限的范围内对刑诉法修正案实施后控辩现状展开分
3、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上的完善可以更大限度发挥析,以求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辩护人的作用,从而更及时、更全面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二)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上的遗留问题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得以确立1.律师辩护人侦查阶段的取证权存疑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笔者认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在为,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取证权也应当被认可,
4、一方面是基新刑诉法实施后将会有效填补侦查阶段辩护权的空白,从控辩双于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和实体公平的理念,对侦察阶段律师辩护人方关系的制度层面来看,这一规定实则是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取证权的认可符合控辩平衡价值追求,另~方面,在新刑诉法的辩护人地位,不得不说这是辩护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和进步。除此部分规定中也包含了这样的立法意图。但是,新刑诉法的规定中之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纳入法律规范,即也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有待商“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榷。●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
5、权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的新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实施将保证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辩护权落到实处。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2.扩大了辩护人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三项权利是辩护人充分实现辩护权的见。”从狭义上理解,在该条规定的列举中没有包含有取证的权重要保障,而多年来司法实践中摆在辩护人尤其是律师辩护人面利。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法律帮助”作扩大的解释则可以包前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严重
6、制约了律师辩护权的含收集证据即调查取证。新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行使。要改变这一现状,出路在于避免制度上的真空和漏洞,减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少实践中在诉讼程序各阶段的诸多限制。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的修改中对辩护人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作出了更为全检察院。”不难看出,该条规定是针对侦查阶段适用的,如果律师面、具体的规定,新的制度设计将使得“三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在侦查阶段没有取证权,那么律师获得该条规定中的证据并告知在会见方面,新刑诉法明
7、确规定律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就毫无意义了。但不可忽略的是,且明确规定24小时内安排会见,这一举措将有效防止多年来会新刑诉法第4l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见过程中借口推脱的顽疾。同时,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上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按照该条前半句的规定,侦有效地实现了律师会见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和牵制,而且律师辩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可以收集证据的;但结合后半句的规定,容易护权的行
8、使将因此举措而更为有效。在阅卷方面,辩护律师可以发现,此处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且不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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