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特别法分析-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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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稿邮箱:wtosdjm@163.cornECONOMIC&TRADEUPDATE[时代经贸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特别法分析谢思苑1阮君2(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2.浙江省金华l市婺源区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0)【摘要】受08年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外商撇资潮。为了规范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的指导意见》。虽然其为清算工作进行了一定的}I导,但是由于该文件规定得较为简略,且出台得较为仓促,对于法律适用、清算组的组成以及清算工作的执行等方面仍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特别法;公司法’前言轨

2、制”的立法模式己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改革开放3O多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引进外资项目,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吸引外资一直是我国的长期国策,我国的我国民营企业的逐步崛起,高新技术和创新产业迅速发展,以及“双轨制”实际上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的待遇,这不利于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关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呼声越来我国内资企业的发展,妨碍了我国从根本上实现国民待遇、完善越高。特别是O8年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为各国经济带来了一系国内统一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因而,我国于2006年迈出了向列影响,这更坚定了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转型的决心,同时也为企“统一制模式”靠拢的第一步一一颁布了《公司法》,在

3、调整内业间的“优胜劣汰”提供了一个契机。由此近年来涌现的外国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关系时皆可适用,包括第十章的企资者大规模撇资甚至撤离的现象应不足为奇。业清算部分。随后于07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也是采用了“统遗憾的是政府部门并未对这次转型带来的撤资效应提前做好一制模式”立法,即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皆适用充分的准备,特别是外资撤离法律机制的不完备,因而造成许多外《企业破产法》的第十章“破产清算”规定。国投资者选择了“非正常撤离”的方式。⋯在各地政府忙”应(三)《指导意见》中法律适用的缺漏对这些令他们措手不及的突发状况之时,商务部于2008年5月发布但是08年商务部颁布的

4、《指导意见》作出了如下的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见》),对各地政府及相关企业做好外商撤资工作予以引导。虽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该部门规章遗漏了该《指导意见》只是商务部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只具有《企业破产法》对外资清算的适用。从企业清算的角度讲,清算参考价值,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是在外商撇资相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另一种是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法未完备之前,其仍旧作为“特别法”起着主要的指导作用。应按《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按照《公司法》的

5、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最主要特征即外商未经清算就撤离规定进行。[O8年经济危机以来大多从中国撤离的外资企业多处资本。-I2]在外资撤离之时,其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企业的清算环于资不抵债的破产状况,应进入《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程序。节,从组建清算组到执行并完成清算,往往耗时耗力整个过程复同样地,《合伙企业法》也被《指导意见》遗漏了。在2007杂而艰巨。本文将围绕《指导意见》中的清算部分进行浅要分年以前,外商来华投资只有三种选择,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析,并提出些微简要的见解。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而在O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并颁布以一后,外商来华投资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虽然目前外资、外商

6、投资企业清算的法律适用(一)立法模式的类型合伙企业从中国撤资的情况较前三者罕见,但是不能否认,该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相关立法主要存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的第四章“合伙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也是外资合伙企业清算时度中。纵观世界各国的外商投资立法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的主要法律依据。《指导意见》发布于O8年,而《企业破产法》为“统一制模式”,即对外商投资不作特别规定,外国投资直接适与《合伙企业法》都是在O7年颁布施行的,皆早于前者,因此未用本国的有关法律。西方各国主要采取这类立法模式。外商投资企将后两者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法律体系应为《指导意见》的业在东道国享有国民待遇,东道国采用国内立

7、法来调整外商投资法一大疏忽。律关系,适用于内国投资者的法律规范同样也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四)“统一”中的“区分”二为“法典制模式”,即设立单独的外商投资法典作为基本法,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或以调整外商投资关系。这类法典主要存在于实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修订虽然加速了“统一制模式”的立法进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其之所以创设外商投资单行法,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我国已经完全过渡到西方国家的“统一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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