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用类型化思维确定刑法的“文义射程”-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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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第8期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No.8。2014(总第150期)JOURNALOFMUDANJIANGCOLLEGEOFEDUCATIONSerialNo.15O走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用类型化思维确定刑法的“文义射程’’朱虹丽(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源于大陆法系不同构成要件理论之争,我国当前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虽然宣称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但由于采用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导致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在解释自己的观点和批判对方的观点时不断变换解释的内容,造成概念不清,内容含糊,从而陷入对彼此的误解中。当下刑法解释应该走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

2、解释论的争论,确立在客观解释的立场上,用类型化的思维解释刑法,以确定刑法的“文义射程”。[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客观解释;类型化思维[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23(2014)08—0129—02一、引论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如果某种行为不符合对法律的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途径,法律适用者在刑法的构成要件,则无论如何都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但适用刑法时须臾离不开对刑法的解释,如果离开对刑法的是,刑法中的多数用语都有核心含义与边缘含义,当某种行解释,就难以将刑法条文与现实复杂的案件事实对应起来,为没有落在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但具有处

3、罚的合理无法进行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刑法解释的重要性,因而,学性与必要性时,应当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者对刑法解释所持的不同看法也深刻影响着刑法理论与实用语作扩大解释[3]。由此可见,实质解释是严格遵守罪刑践的方向。在传统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争论以客观解法定原则的,对于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具有实质的释的全面确立而偃旗息鼓、逐渐退出争论“战场”后,形式解可罚性也不能予以处罚。实质解释论者只是主张在符合罪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刑法解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将某一行为严格对应于某一构成要释问题争论的焦点。然而,我国目前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件中的刑法用语,对

4、“刑法用语的边缘含义”作扩大解释,解释论之间的分歧却是建立在对彼此误解的基础上的Ⅲ。将具有实质可罚性的行为解释在刑法用语边缘含义能覆盖这就导致形式解释论者误认为实质解释论常常违反罪行法的范围内,而不是脱离构成要件,对某一行为做整体的实质定原则,而实质解释论者片面地认为形式解释论是形式的、评价,单纯根据行为的实质可罚性、恶劣性、严重的社会危机械的解释。笔者认为,形式解释论者与形式解释论者对害性而将缺乏刑法形式规定的行为解释为犯罪。对方的批判都有失偏颇,其实二者真正的差异并不大,当下(二)实质解释论对形式解释论的误解我国刑法解释应该走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无谓之实质解释论者认为形式解

5、释论是“仅仅字面地、形式争,确立在客观解释的立场上,用类型化的思维确定刑法用地、机械地解释与适用刑法”],实质解释论者甚至举例说:语的“文义射程”。在形式解释论者看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二、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对彼此的误解员一盒价值200元的茶叶的行为,也构成行贿罪。言外(一)形式解释论对实质解释论的误解之意,实质解释论者认为形式解释对构成要件只作字面的、形式解释论者认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最关键机械的解释,而不进行实质判断,将只要符合字面含义的,的不同在于实质解释通过实质判断将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即使危害性非常小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但又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人罪,而形

6、式解释论对此是坚决然而,形式解释论者恐怕不会承认这一见解。形式解反对的l_2],即形式解释论者认为,实质解释在解释刑法时不释论者认为,形式解释论不是只根据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在某一行为缺乏刑法构成要件的形式对刑法进行机械的解释,形式解释论并不反对实质判断,更规定时,实质解释却从行为的整体恶性出发,将本不符合具不反对通过处罚必要性的实质判断,将那些缺乏处罚必要体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类推适用最相近的刑法条文,根据行性的行为予以出罪]。由此可见,形式解释对刑法的解释为的实质可罚性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形式解释论并非是字面的、机械的,形式解释论者在解释刑法时也要进对实质解释论

7、进行批判,主要是认为实质解释论违反了罪行实质判断,只是强调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对于某一行刑法定原则。为是否构成犯罪,先要进行形式判断,考察其是否属于构成然而,实质解释论者绝对不认可实质解释论违反了罪要件规定的行为类型,然后再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刑法定原则这样的说法,实质解释论者认为,实质解释是就实质判断,如果该行为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则构成[收稿日期]2014—01—10[作者简介]朱虹丽(1988一),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2级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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