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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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tian—di论我国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蒋晋强(100176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京)摘要:文章从历史、现状、缘由等方面对我国商事立法以要制订一部作为市场交易基本法的商法典。第五,所谓民商的民商合一进行论述,并提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合一,法典上却有民无商。在我国,虽然多数学者继续坚持民的争论不必再继续下去,应付诸于实践。可效仿美国统一商法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仍只主张制定民法典,使人认为法律上典的制订,由我国的法律委员会及法学会制仃一部商法典并试只是有民无商而对民商合一产生怀疑,使民法在其形式与内容行,让实践来检验其合理性。上发生差

2、异,人们在一般观念上比较普遍地认为民法与商品经关健词:商事立法;民商合一;实践检验济无缘而主张应单独制订商法典。三、中国商事立法模式之我见一笔者认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旷日持久的争、民商合一的历史和现状民商合一最早是自1847年摩坦尼利提出“民商二法统一论,吵来吵去始终没有一个结果,所以光是纸上谈兵是分不出论”,得到各国学者的响应,并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主义。瑞士胜负的。应把理论应用于实践,让实践朱检验什么才是真理。首当其冲,其1887年制订的《债法典》中既包括有民法中债的(1)中国民商合一体制的形成是历史的产物。目前在我内容,也包括传统商法中的有关规范。

3、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国主张“民商合一”的观点占主导地位。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指制的形成要追溯到1908年初,为了适应民族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出:“民商分立并不是科学的构思而只是历史的产物”。首需要,清政府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共140条,包括“商人通先,欧陆国家商事法律制度起源比我国早。其次,欧陆国家制例”和“公司律”。从此商法就不再是官定的法律部门,而成定商法比我国早。第三,欧陆国家的民商法比我国的民商法为一种理念和课程,商亦民,民包含商,亦为商,即我们现在发达很多。因此,从以上比较的结果看如果说欧陆国家采民所称“民商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受前苏联的立法商分立只是

4、历史的产物,那么我国采民商合一又何尝不是历史和理论的影响,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但在民法通则中采用的产物。如果说“民商分立并不是科学的构思而只是历史的产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物”,那么我国“民商合一”也是“历史的产物”,又怎能见二、采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韵绘由出其“科学的构思”呢?在中国,对民商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观点:一种是采民商(2)我国现在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不应一成不变,如果合一,即主张只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公司、票据、保险、不适合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也可以改采民商分立。立法体制海商、破产等法只是民法之特别法,这是传统的和占主导地位一定要适合我国现在的国情。传

5、统的民法已无法充分休现这种的观点。另一种观点主张民商分立,即主张在民法典之外也制新的“经济关系的要求”,一个新的、现代化的商法典的制订定一部商法典。他们各自的理由如下:应该提到议事日程。1.为何选民酉合一(3)美国虽然为判例法国家,其没有一部民法典,却有一主张民商合一者参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官方所列应当编部著名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而且也是一部被看做是英美法订民商统一法典的八大理由,列举了八条依据:①商法与民法与大陆法Et趋合一的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这样一部有着特殊并列是历史原因造成的。②法是否适应商事不断发展进步的要意义的商法典,值得我国借鉴。可以由我国的法律委员

6、会和法求与民商法是否分立无关,民法不能适应经济生活时也当改则学会联合起草一部商法典,让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由改,商法的修订也未必跟得上形势。③国际化趋势要求民商法选择适用的,试行一段时间,合则用,不合则不用,或进一步皆具国际性,而民商分立的商法中亦可有关于本国的特殊规定,修订。诚然这种设想似乎太大胆,但我国处于改革开放时期,因而国际性并非民商应当分立的理由。④民商合一是立法趋势,很多东西都处于尝试阶段,所以这个大胆的设想也未尝不值一民商分立国家主张由分而合的学者甚多,只因旧制历久,理论的试。试了之后才能应验那句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力量一时尚不能改变,

7、而趋势是相当明朗的。⑤人民平等,不准”。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设想肯定会花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应因人的职业或行为不同而特别立法。⑥以人或行为均难作为区财力,甚至是一种浪费,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对两种立法体制分商或非商的标准。⑦商法本无一定范围,又不能以总则一以的探讨,得到一个结论了吗?难道这就不是一种浪费吗?所以贯之,且各国法的内容很不一致,人为划定商法的范围正自取烦我认为经过实践后得到结论总比坐着说说吵吵后得不到什么结忧。⑧在订有商法典的国家,商法也不过是民事特别法,最重要论要来得真实。的商事如买卖等仍多规定在民法中。民法商法牵合之处甚多,因注释:此商法并非实际的法部门

8、,但不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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