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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6
《XX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增强集团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对职工实行奖惩,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与企业共同和谐发展,建立和谐企业的原则;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思想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钢全体在职职工。 第二章 奖惩种类 第五条 奖惩种类 (一)系统先进职工 (二)公司先进职工 (三)公司通令嘉奖、记功 (四)公司劳动模范 (五)推荐省、市、行业劳动模范 (六)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系统嘉奖等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惩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劳动合同 在给予上述惩处的同时,应当纳入职工绩效考核。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
3、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消耗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生产经营、环境保护、设备改造、施工建设、技术研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开拓创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对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七)维护财经纪律,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
4、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职工有发明、创造或合理化建议的,按照科技、管理等成果奖励专项管理办法给予表彰,不再进行重复奖励。 第九条 奖励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可由奖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惩处 第十条 对因违纪、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有惩处细则所列情形的职工,应按照惩处细则给予惩处,惩处细则见附件。 第十一条 对职工惩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十二条 对职工惩处由公司监察处统一归口管理,各级管理、业务部门分工负责
5、贯彻落实,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职工惩处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对职工惩处程序按以下权限进行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管理权限有权对职工进行惩处,处理决定报公司监察处和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公司监察处负责对副处(含副处)以上职工进行惩处,处理决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重大级以上案件、事故和有重大影响案件、事故的处理,由公司监察处统一牵头调查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部门协查处理,处理决定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职工的惩处,在惩处有效期内,采用累计叠加制。累计-7分,(含-7分)
6、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惩处的职工由人力资源部相应调整其岗位工资,惩处期满解除惩处。 第十六条 受到留用察看惩处的职工,调查处理部门(单位)在给予职工留用察看惩处的同时,要按照规定建议人力资源部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其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对职工作出惩处决定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七日内履行送达程序。 第五章 申诉 第十八条 给予职工惩处。如本人不服,可以在惩处决定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或通过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职工也可按照国家规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在未改变原惩处决定之前,仍
7、按原惩处决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或直接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人员。 (三)相关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较大损失;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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