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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
2、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2—第四条(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
3、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绿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
4、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3—所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第六条(食品摊贩管理的社会参与和行业自律)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为集中交
5、易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务.鼓励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食品摊贩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第七条(食品摊贩的责任)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食品摊贩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八条(信息登记)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责
6、任承诺,并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4—(二)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三)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划定的临时区域(点)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并在指定的机构查实登记信息后,发放«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第九条(信息变更)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记载信息的,应当到经营
7、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前款所称的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第十条(公示卡保管)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第十一条(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和要求)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下列经营要求:(一)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二)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5—证明;(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
8、要求的餐具、饮具;(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五)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应不影响周边环境;(六)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七)食品摊贩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