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草屯的找洗契及其相关问题

清代草屯的找洗契及其相关问题

ID:5358813

大小:794.15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7-12-08

清代草屯的找洗契及其相关问题_第1页
清代草屯的找洗契及其相关问题_第2页
清代草屯的找洗契及其相关问题_第3页
清代草屯的找洗契及其相关问题_第4页
清代草屯的找洗契及其相关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清代草屯的找洗契及其相关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12期第217-237頁2006年6月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清代草屯的找洗契及其相關問題*陳哲三摘要本文以草屯清代找洗契為主,輔以台灣其他地方找洗契,以及中國的找洗契,用來研究找洗契的名稱、格式,找洗的理由、時間、次數、金額等問題。發現草屯的找洗行為和台灣其他地方大致相同,但和中國的找洗習慣逐漸不同。乾隆時,台灣大致沿用中國原鄉舊慣,嘉慶後便不再沿用舊慣,而是產生新習俗新法則。可知嘉慶後,新社會在台灣正逐漸形成。關鍵詞:清代、草屯、找洗契*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管理研究所專任教授。218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12期壹、前言在清代台灣,契字種

2、類可分賣契、給字、贌稅字、典契、胎典與雜契。在雜契中又分鬮分約字、囑書、定界分管合約字、甘愿字、摹結字、找洗字、越行找1洗字、憑準字、甘愿窨堆字、給風水山批字、合約字等。其中《台灣私法》對找洗字的說明:「即增收代價的契字,用以買賣或出典,2宜蘭地區有一賣必有一找的習俗」。楊國楨對此有更詳細的說明,他說:「因為土地的活賣,既可回贖,又可補價進一步賣出,中間還有加價的中間環節,因此3勢必產生一些補充性的契約。這就是『找貼契』、『找斷契』。」另據《大清律例》之規定:「賣產立有絕賣文契,并未注有找貼字樣者,概不准貼贖。如契未載絕賣字樣,或注定年限回贖者,并

3、聽回贖。若賣主無力回贖,許憑中公估找貼一次,4另立絕賣契紙。若買主不願找貼,聽其別賣,歸還原價。」《大清律例》對找洗年限又有規定。「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賣契載不明之產,如在三十年以內,契無絕賣字樣者,聽其照例分別找贖;若遠在三十年以外,契內雖無絕賣字5樣,但未注明回贖者,即以絕產論,概不許找贖。」陳秋坤認為:按清朝民間習慣,在土地田業杜賣之後允許買主以「賣價和市6價不勻」等理由要求在賣價之外,另行贈找若干田價,俗稱「找洗」。「為何傳統農村社會的田業買賣,允許這種一找再找的現象,學界目前仍然尚無定論。」7又說:「一般而言,要求找價的原田主都是以貧

4、困或乏銀埋葬族親為重要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添找田價的要求可以延續到買賣雙方的第二代。這些現象,說明土地所有權的買賣,經常是賣而不斷,斷而不絕,在絕賣之前,需經過幾次找價,8方能割斷瓜葛。」有關找洗契的研究比較少,可見的有中國學者陳鏗〈中國不動產交易的找價1陳金田譯《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台灣私法》第1卷,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79年6月,頁104-113。2同上書,頁113。3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2月,頁35。4上海大學法學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張榮錚、劉勇強、金懋初點校《大清律例》卷9,

5、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頁212。5《大清律例》卷9,頁213。6陳秋坤〈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的歷史意義〉載陳秋坤、蔡承維《大崗山地區古契約文書匯編》導言一,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民國93年12月,頁14。7陳秋坤《台灣古書契》,立虹出版社,民國86年6月,頁156。8同註7。清代草屯的找洗契及其相關問題219910問題〉、唐文基〈關於明清時期福建土地典賣中的找價問題〉,日本學者岸本11美緒〈明清時代的「找價回贖」問題〉,及張富美〈清代典賣田宅律令之演變12及台灣不動產交易的找價問題〉。上述論文的論述對本文有許多啟發之處,也對本文有許多相互印

6、證之處。自陳秋坤之論,可知找洗契的研究尚有不足,所以許多和找洗契有關問題尚無定論。本文試圖以草屯地區的找洗契為主,輔以陳秋坤書中找洗契,以及大陸的幾件找洗契來進行研究,希望可以增加對找洗契約的了解。貳、找洗契的格式找洗的原因有若干不同,但找洗契的格式,似有一定。玆先舉嘉慶貳拾年一13件找洗契為例,再加以分析其格式,原件影本見附件一。立找洗契字人北投保北投庄黃光彩、黃光明有承祖父旱田壹段坐落土名圳簝庄賣過與楊錦觀因母親去世無銀費用無奈托原中向求楊遠觀出田價銀參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日後子孫世代永不敢言找之理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再立找洗契字

7、壹紙付執為炤。代書人唐榮德●原中人張深●嘉慶貳拾年十二月日立找洗契字人黃光彩、黃光明自本件找洗契,可見其格式,先寫立找洗契字人某,次寫前次之賣買行為,三寫找洗之原因,四寫經過原中人向買主找出若干銀兩並交收足訖,五寫日後子孫永不敢言找,六寫再立找洗契字付執存照。契後有代書人、原中人、年月日立找洗契字人,相關人並在各人名下花押。9陳鏗〈中國不動產交易的找價問題〉《福建論壇》文史哲雙月刊第42期。1987年10月20日,頁29-35。10唐文基〈關於明清時期福建土地典賣中的找價問題〉鄭州《史學月刊》第3期,頁26-31,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3月。1

8、1岸本美緒〈明清時代的「找價回贖」問題〉載寺田浩明主編鄭民欽譯《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4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