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加保险相关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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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参加保险的相关条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许多职工不愿参加保险,自愿与企业签订弃保协议,只能起到约束作用,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临时工在企业也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条例“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并申请转

2、入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未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该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确实需要,必须缓退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

3、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因此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可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一般指在五年内)的职工,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并按一定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疾病救济费的最高标准)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审批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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