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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4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省政府规章的备案,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
2、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6 (二)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章
3、、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本办法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径送各级人民政府法 第七条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10份。
4、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八条6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按季公布目录。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法律、
5、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书面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人个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 (三)规定是否适当;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
6、方的规定;6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有关的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的机关应当在15日内回复;认为需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
7、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6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
8、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四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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