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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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公佈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組織之,嗣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稱兆豐國際商銀(以下簡稱「本行」)。英文名稱為MegaInternationalCommercialBankCo.,Ltd.。第二條本行總公司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第二章資本第三條本行資本總額訂為新臺幣八百五十三億六千二百三十三萬六千三百十元,分為八十五億三千六百二十三萬三千六百三十一股

2、,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全額發行。資本總額如有增減之必要時,應由股東會議決之。第四條股票為自然人所有者,應記載其本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股票為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本名。第五條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第六條本行股務事務之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第三章業務第七條本行所營事業為H101021商業銀行業。本行經營下列業務:一、依銀行法商業銀行章規定之業務。二、國際匯兌及有關業務。三、進出口貸款及

3、保證業務。四、其他與國際貿易發展有關之金融業務。五、辦理信託業務。1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七、辦理中長期開發性放款、保證等授信業務。八、參加投資創導性及創業投資之事業。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第八條本行受其他金融或貿易機構之委託得辦理下列各款業務:一、代理在國外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並經理還本付息事宜。二、國際投資事宜。三、國際徵信調查事項。四、發展及扶助國際貿易事項。前項第一、二兩款業務,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第九條本行所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第四章董事會第十條本行設董

4、事十五人,由股東會依公司法之規定選任之。董事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本行設獨立董事時,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由股東會依公司法之規定選任之。全體董事所持股份總額,應不得少於主管機關所定本行已發行股份總額之一定成數。第十一條本行設常務董事五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於董事中互選之;設董事長一人,由常務董事以同一方式,於常務董事中互選之。本行設獨立董事時,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第十二條本行董事長對外代表本行,對內為董事會、常

5、務董事會、股東會之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2第十三條董事長出缺時,應由常務董事補選之。常務董事如有缺額時,得由董事互選補足缺額。第十四條董事長報酬以總經理支領各項所得為計算基礎,並以該項數額之一點二五倍支給之。董事長之退休依本行職工退休辦法之規定辦理。獨立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暨同業通常水

6、準議定之。第十五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總分支機構之業務方針。二、審定總分支機構之組織規程及重要業務規章。三、議定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及變更。四、依公司法之規定議定總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其他重要人員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五、審核重要契約。六、審核重要授信案件及催收款及呆帳之處理。七、議定不動產及其他重要資產之取得及處分。八、審定全行之營業預算及決算。九、審核本行長期股權投資案件及其股權之處理。十、其他重要業務事項及依法令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董事會授權常務董事以集會之方式,在董事會休會期間,經常執行前項董事會職權,並將決議情

7、形提報下次董事會備查,惟下列事項,仍應經由董事會決議: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六、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七、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及酬金標準,

8、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3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對非關係人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九、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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