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86-银宝山新-补充法律意见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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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第四次补充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已于2012年4月25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在其后出具了三次《补充法律意见书》。鉴于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已对发行人2011年、2012年、20

2、13年(以下简称“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字[2014]001505号《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三年《审计报告》”);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新股发行意见》”)、《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以下简称“《改革相关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开发售暂行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下简称“本次修改”),本律师

3、现5-1-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本次修改及2013年(以下简称“最近一年”)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三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三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三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4、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2014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1、《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议案》;3、《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4、《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5、《关于制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6、《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5、7、《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8、《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二)根据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调整为: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2、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RMB1.00)。5-1-2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800万股,其中: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178万股,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900万股。具体新股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新股发行费用和发行价格确定。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

6、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如下:(1)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且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178万股;(2)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9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3)公司本次新股发行与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超过3,800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为准。4、发行价格: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5、发行方式:向网下投资者配售和网

7、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6、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7、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8、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9、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三)根据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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