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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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9月Sep.,2008第30卷第5期ModernLawScienceVol130No.5文章编号:1001-2397(2008)05-0159-08评论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析范履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公益诉讼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实现法律权利的重要司法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新任务。分析教育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借鉴国外教育公益诉讼制度,探讨我国教育公益诉讼的概念、主体资格以及适用范围和情形,可发现从立法层面建立健全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十分重要,将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和正义。关键词:公益诉讼;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建构

2、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识码:A《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一、问题的提出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从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各地法院先后请,撤销被监护人的资格。”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理了若干起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或当地人民政府法院可以因法定监护人不送子女入学而撤销监护起诉学生家长拒绝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案件。①人资格,而且学校起诉家长绝大多数并不请求撤销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已屡见不鲜,判决结果大都是监护人的资格。所以,学校因家长不送子女入学起维护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社

3、会公共利益诉家长似乎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合理而不合法。同的。但是,家长拒不送子女上学能否由当地人民政时,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能力以及监护制府或学校以及教育行政机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度的规定,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决?这类诉讼是什么性质等有关问题并没有得到法权益包括受教育权。也就是说,只有家长有权利理论上的回答。对此,教育法学界也有人提出了异起诉他自己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显然这是议和质疑,但是还没有进一步深入研究这种特殊个逻辑上的怪圈。(教育)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有学者曾专门分析了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委发布的《义务教育[1]“

4、学校起诉家长不送子女入学问题”。作者最后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提出了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是违法的,但是,依据现行法律,学校是否具有起诉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家长的资格呢?府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收稿日期:2008-04-12①《中国教育报》1992年2月28日报道:贵州修文县大石乡作者简介:范履冰(1970-),男,四川西充人,西南政法大学8名辍学儿童的家长因不送孩子上学,违反了《义

5、务教育法》、《未成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人权益保护法》,侵犯了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被大石乡人民政府起诉。159现代法学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国家的转变,社会公共利益成为现代国家和社会生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因此,有学者认活中普通现象,基于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大为:“虽然有些学校的教师和校领导的职业道德促量涌现,传统上着重于保护个人权利而不是公共权使他们以学校的名义起诉家长,但是依据我国法律利的法律诉讼制度产生了失灵现象,现代公益诉讼的规定,学校并无权起诉家长,这一问题应由相应制度应运而生。“公民的

6、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1]352-353级别的人民政府来解决。”性权利),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根据《义务教育法》①、《义务教育法实施细获得可诉性;但由于这类权利往往并没有直接的代则》、《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拒绝表人和请求人,因此必须赋予普通公民为公益提起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教育行诉讼的权利,这是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的法理基[3]政部门有权直接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或申请础之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家长送子女上学接在德国公益诉讼称为团体诉讼,将具有共同利受义务教育,并没有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针对家

7、长不益的众多法律主体提起诉讼的权利“信托”给具有送子女上学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司法实践中,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该社会团体提起符合其章这类案件一般是作为民事诉讼对待的。按照现有程、设立目的的诉讼。有利判决的效力间接地惠及的诉讼资格理论,教育行政部门(或履行一定教育于团体的成员,产生“事实上的既判力”。同时,德行政职能的乡人民政府)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学国宪法诉讼,有学者称之为“民众诉讼”,它是指公校,与拒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家长的违法行为之民因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某项法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这种行为也未律的侵犯,而向宪法法院提出诉

8、讼,要求宣布该法导致侵犯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民事权利或其他权律违宪而且无效的一种诉讼制度。任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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