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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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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F408,OceanPlaza158FuxingMenNeiStreet,XichengDistrictBeijing,China10003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4-1-3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邮政编码:100031E-MAIL:eoffice@jiayuan-law.com:(010)66413377
2、传真:(010)66412855致: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嘉源(12)-01-066号敬启者:受发行人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嘉源(11)-01-022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3、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11)-01-021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11)-01-08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11)-01-119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11)-0
4、1-16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嘉源(12)-01-01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3-1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发审委会议对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2]035号)的要求,本所律师对需要律师补
5、充说明的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
6、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对发行人的行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7、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
8、称与《法律意见书》定义一致。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2010年12月以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依据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核查情况1-3-2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律师核查了关于确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法律法规,发行人2010年12月以前历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2002年关于取消发行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批复,2010年12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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