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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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一、什么是耕地占补?1)“耕地占补”是“占用耕地补偿”的简称,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

2、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二、耕地占补制度的要求——耕地占补平衡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

3、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个建设用地项目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建立耕地储备

4、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用地报批以耕地补充为前提。“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依法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含授权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在省(区、市)或市、县报批用地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用地时,要严格把关,按照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的要求,认真核对项目备案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建立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随时掌握耕地储备和占补挂钩情况,做好项目衔接,防止补充耕地重复计算,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国土资源部关于

5、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耕地占补制度的衍生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1)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又称新增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整治项目,整理农用地与未利用地,经验收合格增加的耕地面积。“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初验合格后,经国土资源厅终验并颁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下简称《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且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农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通过市场有偿转让进行流转,

6、实行易地占补。“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资金参与补充耕地。为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理有关要求,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充耕地;耕地指标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以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在本市(州)的县(市、区)之间进行流转,能在本市(州)内调济解决的不得跨市(州)流

7、转;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可跨市(州)进行有偿流转,但不得二次流转。”——《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1)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用于土地报征时的耕地补充,以满足按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区(市)县政府根据年度计划,申请征收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土地,占用耕地的,必须持有同面积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批准征收后,其持有的同面积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注销。”——《成都市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流转情况1)成都市域内的交易情况:近年来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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