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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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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车辆限行情况说明河北省邢台市环保局和邢台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邢台市正式实施开始执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我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又一举措。据介绍,4月1日起,邢台市开始执行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所有在邢台市初次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IV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实施国V排放标准。外地转入邢台市的车辆经该市环保部门审核达标后,达到国V及以上标准的,由邢台市公安车管部门依法进行业务办理转入手续。不符合标准的外省市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
2、入手续。据了解,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可以从源头上控制新增车辆污染物的排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每提高一个级别,就能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45%左右。根据此项通知要求,我公司现有的十辆十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与一辆皮卡生产用车(均是黄标车),都属于市区限行车辆,只能在三环以外进行生产运输,现已严重威胁到本单位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急需解决黄标车辆限行问题,车辆需紧急更换,以补充生产车辆进市运输的迫切需求,此外十辆10方混凝土运输车保险的保期临近,到期时间为2014年3月26日,皮卡车到期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购买十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保险金额为117064.5元整,皮卡车保险
3、金额为2165.28元整,请领导尽快给于解决。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20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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