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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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坚持有救治能力的医疗保健单位首诊负责、就地就近抢救、尊重病人知情选择的原则。第二条孕产妇抢救中心负责疑难、急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第三条各医疗保健机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以最快速度救治急危重症孕产妇。第四条任何医务人员发现有危重孕产妇时,应立即报告本院领导,院领导应立即组织协调抢救技术力量,同时报告

2、县卫生局及县妇保所。第五条抢救工作实施中,由一名到场的最高职称技术人员统一指挥,其他人员按各自职能和技术专长,全力实施抢救工作。抢救工作务必组织有序,措施果断,及时有效。抢救中和抢救结束后由参加人员作好各项抢救记录。第六条当事医院要及时对病情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转诊。需要转诊的要根据病情和上级医院的诊疗条件确定转诊医院。不需要转诊的,由医院继续组织力量抢救。如病情重危,不适宜搬动异地抢救,但所在医院技术力量不够,急需其他医院支援的,可自行或通过县卫生局、县妇保所请求技术援助,特殊情况由县卫生局与县妇保

3、所协调解决。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在接到请求会诊或要求转诊的电话时,应立即派出专家会诊或做好接诊准备,在制度上要有明确的保障与支持。第八条会诊程序(一)当事医疗机构可在报告的同时向会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联系,简要叙述病情及主要困难所在,以便专家准备抢救物品或再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同去会诊。用电话等形式提出急会诊邀请的,应及时办理书面手续。(二)应邀会诊医师接到通知后立即乘车出发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三)会诊时,应由熟悉病情的科室负责人或主管医师陪同会诊,如实汇报病情及诊治经过。(四)会诊医师应积极参与和指导病人抢救

4、,并详细书写会诊意见。第九条对病情危重,在当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                                                                   转诊程序(一)转诊指向的医院必须是对孕产妇救治最有利的医院。有些特殊病种要考虑接收医院的救治水平,争取转诊一步到位,减少途中延误。(二)转院前必须与上级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电话联系,并简要叙述病情,以便专家确定是否需转院;告之转院前的必要处理;作出最有利于病人的决定。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

5、护士护送,携带必要的抢救物品及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严密观察途中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送到后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三)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下级医院转来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车辆、通迅等需求,不得推诿。第十二条县妇幼保健所应配合县卫生局协调全县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情况,做好指导、培训、监测、分析、督导与反馈

6、工作。第十三条急危重症孕产妇标准,由各医院根据自身条件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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