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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
2、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
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
4、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
5、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资产,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农村集体资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
6、登记的;(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第十一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管理组织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场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权利、义务;(五)成员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六)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任
7、期时间、人数配置及人员产生与罢免程序;(七)收益分配制度;(八)财务管理制度;(九)审计制度;(十)公开制度;(十一)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十二)章程修改程序;(十三)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十四)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确定前款第五项事项时,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确定前款第十三项事项时,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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