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3240562
大小:45.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20-04-02
《民事上诉答辩状.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上诉答辩状答辩人:张白知,1981年8月1日出生,住香元市碧贵园。被答辩人:陈挺丰,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香元市雅乐居。因被答辩人陈挺丰不服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香中法民一初字第199号]而提起上诉,因就被答辩人的上诉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我尊重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服从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香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数额虽与理想中有差异,但我尊重法院的判决,相信我们的法院是公正。为了这场官司,我不知渡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生活上的压力、精神上的压力,已经压到喘
2、不过气来。更甚的是,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从来没有在女儿面前讲过被告一句坏话,提过一个不是,每天都强颜欢笑,百般掩饰。更可悲的是,我为自己的权益要每天研究法律,摸着石头过河,回想起当初,创业的艰难,每天为了以后的好日子贪早摸黑赚钱。现在日子好了,却要……。(我的泪落满彻骨的痛)。相反,被告用共同创造的钱来雇请专业律师,为的是强占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实在可悲!实在可笑!幸好,香元市人民法院能主持正义,还我一个公道。8一、法院的案由不会影响处理结果。我到法院立案,并没有选择案由,案由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案情定的。被答辩人的
3、上诉状列出一大堆的理由,我不懂,我可以说的是:被告(律师)就是这样鸡蛋里挑骨头。一个明眼人都知道不足为道的事情,却被他们这样说三道四,真不知那些人究竟是读什么书的(这句话是帮法院讲的)。但从这一点,大家可以想象我在这场官司里承受着多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庭审中,小心翼翼、步步为营,就是怕对方抓住一点点话题,小题大作,大条歪理,造成我取不到我应得的财产份额。在这场官司中,我也知道可以请律师来衡量哪些东西可以讲,哪些不可以讲,但我确实舍不得再花那么多钱的才请律师,要知道我现在每个月工资才几百元,请一请律师已经花费了我一年的工
4、资收入,我确实花不起,也不想花。我对法院的处理是没有意见的。二、如果确是共同财产就始终都是共同财产,不会因时间或者起诉的次数而改变。被告在上诉状中所讲的《婚姻法》的法律理论,我认为是这是曲解法律,与实际相矛盾。其实大家都知道,那间厂其实就是我与被告共同开设的,由于要办成有限公司才将他父亲加入来占10%股权,他父亲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完全没有出钱,也完全没有参与经营、参与分红。要搞离婚啦,被告马上将用他名义登记的股权转给他父亲,个中的用心相信有点知识的人都明瞭。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意图逃避财产分割的行为。
5、《8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利用隐藏、转移、伪造债务等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仅要受到道德的遣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相反,我等同于在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白白看着辛辛苦苦创造的财产就这样被转移了,我一直都以为我与被告之间打官司的事,不要再牵涉更加多的人,所以我采取低调的态度,只要求转移后的资产,而没有申请撤销那个股权转让。为此我已经作出很
6、大的让步,我知道如果我行使撤销权的话,我还可以追到公司这几年的生产收益,这点被告应该十分清楚。当然,被告现在的行为,将使我保留追究的权利。另外,我相信只要在法定的时效内,就能依法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为
7、此,按照以上规定,我可以在被告转移财产之次日起的两年内提起诉讼。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8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
8、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一、我取回我应得的利益,为的是抚育女儿。我与被告结婚足足十多年,为他生育了女儿,白手兴家到现在的足有百万的资产。其实被告与我都自知,我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何止那么多。而我离婚后究竟得到了什么?我能给女儿什么?想起这个问题,我心里痛啊。相信大家都会想一下,一个为安心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